|

关键词:农业 物价 病虫

农业农村领域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典型案例

来源:邢台农业信息网 发布时间:2026/7/16 8:53:17

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屠宰肉鸽案

案情简介

2026年3月,柏乡县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称某村村民魏某某在无相关资质情况下开展屠宰肉鸽经营活动。柏乡县农业农村局立即对当事人经营场地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收买肉鸽,屋内存有屠宰设备及屠宰痕迹,场地未清理消毒,防疫条件不达标。当事人承认在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情况下擅自屠宰肉鸽。执法部门责令立即停止屠宰,依法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

守法是畜禽屠宰经营的基本底线,也是保障动物防疫安全和食品安全的前提。本案当事人未取得资质私自开展肉鸽屠宰作业,场地防疫消毒不到位,存在疫病传播风险,危害群众安全。

畜禽屠宰从业者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务必办理相应资质,配齐防疫消杀条件,严禁私屠滥宰,自觉接受监管,共同守护食品安全防线。

二、未经许可屠宰生猪案

案情简介

2026年3月,巨鹿县农业农村局接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线索,邓某某家中存在私屠滥宰贩卖问题。巨鹿县农业农村局执法队联合公安部门开展现场核查,在邓某某院内查获新鲜猪头、猪内脏、猪皮,冷库内查获鲜猪肉3扇。当事人供述现场猪肉为当日自行宰杀售卖剩余。其行为涉嫌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定点屠宰相关规定,执法部门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6元、生猪产品226.55公斤及屠宰刀具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

生猪定点屠宰是食品安全的重要制度屏障。本案当事人未经许可私自屠宰生猪并对外售卖,生猪产品脱离检疫监管,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严重扰乱屠宰市场秩序。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严禁私自屠宰生猪对外销售。相关从业者要严格遵守屠宰管理法规,坚决杜绝私屠滥宰,共同筑牢肉品安全防线。

三、某某猪肉店未经许可屠宰生猪案

案情简介

2026年3月,临城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反映,辖区内某村猪肉店存在非法屠宰行为。临城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抵达现场时,当事人正在对刚宰杀的生猪进行分割,现场存有屠宰痕迹、屠宰工具及设备,经进一步调查,货值金额达30万元以上。当事人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犯罪。该案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案件警示

生猪屠宰实行定点屠宰制度,严禁私自屠宰生猪对外销售。本案当事人未经定点屠宰许可私自屠宰生猪并对外售卖,情节严重的涉嫌刑事犯罪。肉类经营从业者,务必严守法律红线,未经定点严禁开展生猪屠宰经营活动,违法情节严重将承担刑事责任。


冀公网安备 13050002001709号   版权所有: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冀ICP备19027570号   网站标识码1305000041

中文域名:邢台市农业农村局.政务   网站地图   联系方式:0319-3160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