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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内容与标准

来源:邢台农业信息网 发布时间:2025/5/16 10:52:03 浏览次数: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内容与标准
序号事项名称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标准
对肥料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监督对肥料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监督对辖区内的生产企业、农资市场的复合肥料、大量水溶肥料(固体)、有机肥料、生物有机肥4种肥料产品抽样检测;检查肥料标签是否规范和是否登记。达到法规规定的各项法定要求,不存在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对农药生产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农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动物防疫活动监管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无害化处理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生产经营活动主体单位动物防疫措施落实情况动物防疫措施符合《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对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动物诊疗机构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落实《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质量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全市定点屠宰厂(点)      建立并落实畜禽进厂查验、待宰静养、屠宰操作、肉品品质检验、检疫、无害化处理等相关制度和台账记录,安装可视化监控设备情况。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屠宰操作规程》《肉品品质检验规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
对兽药生产经营及使用单位贯彻执行兽药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的行政检查全市兽药生产、经营及使用单位兽药生产企业建立并落实原料入厂查验、批生产、批检验、产品留样、产品出厂等制度和相关记录,查看生产、检验设备、仪器状况及空气净化空调系统运行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兽药经营企业检查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是否分柜摆放,处方药是否留存处方笺,是否及时上传二维码追溯系统;兽药使用单位是否存在超范围、超剂量、超时限使用兽药,是否严格执行处方笺和休药期制度,是否存在违规违法注射禁用药物行为。《兽药管理条例》《兽药质量管理规范》《河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
对饲料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的行政检查全市饲料生产、经营及使用单位饲料生产企业严格落实原料出入库、产品生产、检化验、留样观察、产品出厂等制度和相关记录,记录保存期不低于2年;产品标签规范标识情况,小料存放间、阴凉贮存间管理,危险化学品“双人双锁”管理制度落实等情况。饲料经营环节检查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进销台账记录是否完善,是否存在拆包分装、虚假宣传等违规行为。检查经营和使用环节是否存在非法添加禁用物质行为和使用饲料原料目录和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的饲料。督促生产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止安全事故发生。《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饲料标签》《饲料卫生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
对进口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单位的监督检查邢台市辖区内具有进口转基因生物加工资质的单位1、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相应的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加工,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生产、加工、安全管理情况和产品流向的报告。
2、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如果具有生命活力,应当建立进口档案,载明其来源、贮存、运输等内容,并采取与农业转基因生物相适应的安全控制措施,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不入流环境。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加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
4、标识是否符合《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试验单位的监督检查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单位试验单位是否取得农业农村部批复文件,试验单位、地点、内容、规模、安全控制措施及有效期是否与批复文件一致,是否建立农业转基因安全小组和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设施条件是否与所操作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相适应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部2259号公告一3-2015、农业部2406号公告-3-2016等规定
10 对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行为的行政检查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的企业或门店对辖区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的企业或门店进行检查,生产经营条件、档案、种子质量、植物新品种权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GB/T3543-1995
11 对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的行政检查和监督抽查种畜禽养殖企业对种畜禽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使用畜禽标识的监督检查按照《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规定进行检查
12 农机安全生产检查农机合作社、农机户农机合作社、农机户是否存在生产安全隐患1.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2.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等。
13 对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保护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从事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保护利用活动的企业检查动物种类、数量,检查有关证件、批准文件或专用标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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