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农业 物价 病虫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来源:邢台农业信息网 发布时间:2025/4/30 16:18:42 浏览次数: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序号事项名称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频次检查方式是否联合检查承办处室
对肥料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监督对肥料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监督对辖区内的生产企业、农资市场的复合肥料、大量水溶肥料(固体)、有机肥料、生物有机肥4种肥料产品抽样检测;检查肥料标签是否规范和是否登记。达到法规规定的各项法定要求,不存在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3-12月1次现场检查种植业科(种业科)
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对农药生产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农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全年4次现场检查特色产业科
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动物防疫活动监管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无害化处理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生产经营活动主体单位动物防疫措施落实情况动物防疫措施符合《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全年每半年检查一次现场检查畜牧兽医科
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对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动物诊疗机构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落实《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2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5号公布)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全年每半年检查一次现场检查畜牧兽医科
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质量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全市定点屠宰厂(点)      建立并落实畜禽进厂查验、待宰静养、屠宰操作、肉品品质检验、检疫、无害化处理等相关制度和台账记录,安装可视化监控设备情况。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屠宰操作规程》《肉品品质检验规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
2.《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畜禽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畜禽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文明规范执法。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2025年1月-12月4次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畜禽屠宰与兽药饲料管理科
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对兽药生产经营及使用单位贯彻执行兽药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的行政检查全市兽药生产、经营及使用单位兽药生产企业建立并落实原料入厂查验、批生产、批检验、产品留样、产品出厂等制度和相关记录,查看生产、检验设备、仪器状况及空气净化空调系统运行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兽药经营企业检查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是否分柜摆放,处方药是否留存处方笺,是否及时上传二维码追溯系统;兽药使用单位是否存在超范围、超剂量、超时限使用兽药,是否严格执行处方笺和休药期制度,是否存在违规违法注射禁用药物行为。《兽药管理条例》《兽药质量管理规范》《河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畜禽交易与运输、畜禽屠宰以及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2.《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是否符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量的检测。兽药残留检测结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兽药检验工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承担。
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安全生产纳入行业领域管理内容,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025年1月-12月3次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监督抽检等畜禽屠宰与兽药饲料管理科
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对饲料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的行政检查全市饲料生产、经营及使用单位饲料生产企业严格落实原料出入库、产品生产、检化验、留样观察、产品出厂等制度和相关记录,记录保存期不低于2年;产品标签规范标识情况,小料存放间、阴凉贮存间管理,危险化学品“双人双锁”管理制度落实等情况。饲料经营环节检查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进销台账记录是否完善,是否存在拆包分装、虚假宣传等违规行为。检查经营和使用环节是否存在非法添加禁用物质行为和使用饲料原料目录和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的饲料。督促生产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止安全事故发生。《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饲料标签》《饲料卫生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畜禽交易与运输、畜禽屠宰以及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并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名单。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四)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2年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号修订)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2025年1月-12月4次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畜禽屠宰与兽药饲料管理科
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对进口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单位的监督检查邢台市辖区内具有进口转基因生物加工资质的单位1、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相应的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加工,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生产、加工、安全管理情况和产品流向的报告。
2、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如果具有生命活力,应当建立进口档案,载明其来源、贮存、运输等内容,并采取与农业转基因生物相适应的安全控制措施,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不入流环境。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加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
4、标识是否符合《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
审批办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相应的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加工,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生产、加工、安全管理情况和产品流向的报告。
3.《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如果具有生命活力,应当建立进口档案,载明其来源、贮存、运输等内容,并采取与农业转基因生物相适应的安全控制措施,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不流入环境。
4.《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加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
5.《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2025年1月至12月2次查看材料、现场检查科学与资源环境科
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试验单位的监督检查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单位试验单位是否取得农业农村部批复文件,试验单位、地点、内容、规模、安全控制措施及有效期是否与批复文件一致,是否建立农业转基因安全小组和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设施条件是否与所操作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相适应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部2259号公告一3-2015、农业部2406号公告-3-2016等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2025年1月至12月2次查看材料、现场检查科学与资源环境科
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10 对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行为的行政检查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的企业或门店对辖区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的企业或门店进行检查,生产经营条件、档案、种子质量、植物新品种权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GB/T3543-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2025年1月至12月市级4次现场检查种植业科(种业科)
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11 对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的行政检查和监督抽查种畜禽养殖企业对种畜禽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使用畜禽标识的监督检查按照《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规定进行检查《畜牧法》4-11月半年1次现场检查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12 农机安全生产检查农机合作社、农机户农机合作社、农机户是否存在生产安全隐患1.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2.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岁末年初、春耕备耕、三夏、三秋等重要农时季节四次行政检查农机化办、农机推广站、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13 对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保护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从事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保护利用活动的企业检查动物种类、数量,检查有关证件、批准文件或专用标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2025年1月至12月市级1次现场检查渔业渔政科
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冀公网安备 13050002001709号   版权所有: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冀ICP备19027570号   网站标识码1305000041

中文域名:邢台市农业农村局.政务   网站地图   联系方式:0319-3160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