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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关于开展清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合同专项行动实施意见
来源:邢台农业信息网 发布时间:2020/7/7 16:20:49 浏览次数:
为扎实推进全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推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不断提升农村集体经济实力,有效增强乡村振兴内生动力,全面实现市委提出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目标,现就在全市统筹开展清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合同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三农”工作、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为目标,通过清理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推动村集体稳步增收,力争今年年底前在全市实现集体经济年收入5万元以上村达到70%,两年内消灭集体经济年收入5万元以下村,三年内实现年收入10万元以上的村比例达到50%以上,为实现邢台高质量赶超发展提供物质保障。
二、清理范围和重点
专项行动的清理规范范围是,2020年5月底前,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与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订立的,除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合同以外的所有农村集体经济合同。主要包括两方面合同:(1)农村集体资产合同,指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租赁合同;(2)农村集体资源合同,指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荒地等承包合同。
清理重点主要是6类问题:(1)挤占、强占农村集体机动地或其他资产、资源;(2)承包租赁费过低或期限过长;(3)合同履行不及时,承包租赁方不按合同约定及时缴费,村集体不按合同约定及时催收或解除合同;(4)承包租赁合同签订不规范、表述不准确,或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口头协商;(5)承包租赁方不按合同约定合法经营,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经营使用范围;(6)其他不规范、不合法的承包租赁行为。对于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痞霸势力要进行严厉打击。
三、阶段步骤
专项行动由市级总体安排,县级统筹协调,乡级组织实施,村级具体落实。利用不到2个月时间,分三个阶段推进。
(一)摸底认定(7月11日—7月20日)。以乡镇为单位,结合前期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情况,组织所辖各村收集统计、公开公示相关承包租赁合同。乡镇指导各村以现行法律法规为指导,综合考虑资源位置、资产用途、市场行情等因素,就各类合同的程序合法性、条款完整性、价格合理性、下一步清理建议等提出处理意见,报经乡镇核查核实和审核把关。同时以贫困村为重点,对脱贫攻坚以来,贫困村与工商资本、龙头企业或合作社等签订的合作协议进行摸底统计,不规范之处也要提出处理意见。各乡镇对各村摸底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召开党政联席会对各类合同的程序合法性、条款完整性、价格合理性进行认定。各乡镇村级集体资产、资源承包合同复印件务于7月10日前报县(市区)委组织部、政法委、农业农村局备案。
(二)集中清理规范(7月21日—8月20日)。结合各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情况,原则上以新建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未建立的可暂由村委会施行),针对6方面重点问题,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分类处理并组织实施;
1.对挤占、强占村集体机动地或其他资产、资源的,由村集体依法收回或按程序发包租赁。
2.对承包租赁费过低、显失公平、群众意见较大的,通过协商进行适当调整;承包集体机动地超过5年的,根据《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纠正。
3.对长期欠缴承包租赁费的,要依法催缴;拒不缴纳的,除应继续追缴外,依法解除合同并重新发包租赁。
4.对合同条款含糊不清,表述不确切的,予以补充完善;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有口头协议的,由乡镇政府督促签订正式书面合同。
5.对不按合同约定擅自改变资产资源用途的,对承包租赁方予以纠正;拒不配合纠正的,村“两委”可依法解除合同并收回。
6.对其他违法及侵害集体利益的合同,应予以纠正或解除。
对清理规范后(或经乡镇、村两级认定均合理)的村集体资产,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5天,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满后,逐一登记造册,并于8月10日前由各乡镇前分别报县(市、区)委组织部、政法委、农业农村局备案。
(三)建章立制(8月21日—8月30日)。针对清理规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制度。今后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需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进行,并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台帐,同时上报乡镇备案,实现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四、保障措施
开展清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合同专项行动,是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增强农村集体“有钱办事”能力的首要途径,是促进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的必要措施。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依法规范、统筹推进,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为切实加强对开展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清理规范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确保专项行动依法规范、统筹推进,各县(市、区)要成立由县(市区)委副书记任组长,组织部部长、政法委书记、县(市区)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县(市区)委组织部、政法委、农业农村局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委组织部负责牵头抓总,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督导检查,推动专项行动稳步有序开展。对于挤占、强占村集体资产、资源拒不交回的,拒不变更、解除不合理承包、租赁合同的,长期欠缴承包、租赁费的,采取非法手段阻挠农村集体资产清理攻坚行动的,政法部门要迅速介入,坚决打击,绝不手软,涉及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依法严厉惩处;对涉及专项行动的案件,法院要从速审理;对需要规范的合同,由司法部门提供法律支持;对涉及农村党员干部违纪问题,要及时移交县纪检监察部门从严查处。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查的政策指导,对具体业务政策进行培训,提供台账、合同参考样本。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工作配合,提供业务保障,全力支持乡、村两级开展工作。
2、强化督导,狠抓落实。各县(市、区)成立督导专班,深入各乡镇各村实地督导指导,一线摸实情、查问题、促落实,把握整体工作进度和质量,采取“一周一通报”的方式,确保行动取得实效,并不定期组织“回头看”,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纳入乡镇党委考核内容。要强化督导检查,对有厌战情绪、工作落实不力、成效不明显的,约谈乡镇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顿到位;对敷衍塞责、不愿触及矛盾、整顿不彻底,造成集体资产流失、损害集体和群众利益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3、夯实基础,建强堡垒。在专项行动中,村“两委”干部、离任村干部、党员要率先垂范,带头落实攻坚行动的各项规定,主动申报、主动纠正、主动整顿,并做好群众的宣传教育和正面引导工作。要在专项清理规范行动中打造过硬支部、锻炼班子队伍、夯实基层基础,特别要将农村集体资产清理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紧密结合起来,切实以清理规范整顿为突破口,全面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完善农村基层治理体系。充分发挥各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建立起清理规范行动与村党组织评星定级、村党组织书记报酬落实等挂钩机制。对于村“两委”干部不履行职责、推动工作不力的,视情况扣发绩效工资,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调整。正常离任的原村“两委”正职,不积极配合,甚至阻挠工作开展的,取消享受离任补贴的资格。同时,要发挥好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作用,充分调动广大党员群众积极性,为乡村振兴筑牢坚实基础。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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