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农业 物价 病虫

行政处罚决定  邢农(饲)罚〔2025〕7号

来源:邢台农业信息网 发布时间:2025/11/19 9:32:58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20257

 

当事人:优狮宠物用品邢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MA**0R*0*4

住所:河北省邢台市***区**镇**村***号

当事人优狮宠物用品邢台有限公司对饲料进行拆包分装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此线索来源于邢台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交办。2025年9月4日下午13:00左右,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河北省邢台市***区**镇**村村东1000米一处猫砂仓库,优狮宠物用品邢台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开展投诉线索执法核查。

该仓库门口朝西开,进入大门后,在该仓库靠近东墙中间位置,放置有一台电子秤,电子秤周围放有若干袋已经包装好的宠物配合饲料。经执法人员查看,该仓库所存放的宠物配合饲料与投诉人所投诉的产品外包装一致。经现场清点,产品信息如下: 1.“**”全价猫粮,500g/袋,标示生产企业为邢台**宠物饲料有限公司,共13袋(标示生产日期为2025年8月15日12袋、标示生产日期为2025年8月24日1袋);2.“**”全价猫粮,1kg/袋,标示生产企业为邢台**宠物饲料有限公司,共39袋,标示生产日期为2025年8月24日;3.“**”全价猫粮,2kg/袋,标示生产企业为邢台**宠物饲料有限公司,共13袋,标示生产日期为2025年8月24日。上述三款产品合计71.5kg。优狮宠物用品邢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当场承认,所存放的宠物配合饲料是从饲料厂采购大包装宠物饲料后,自己拆包分装的产品。执法人员经电话请示局领导同意后,向***出具并宣读了《扣押决定书》(邢农(饲)扣〔2025〕7号),对上述三款涉案产品进行了异地扣押,并制作了《扣押现场笔录》。***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其身份证复印件。该案于当日立案。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4日下午前往涉案产品标签标示生产企业邢台**宠物饲料有限公司,向该公司出示产品照片进行产品确认,该公司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书面证明,所确认“**”全价猫粮500g、1kg、2kg三款产品均不是其公司生产。

2025年9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和商标转让证明。根据办案实际,经请示局领导审批同意,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延长扣押决定书》(邢农(饲)延扣〔2025〕7号),对涉案的三款产品进行了延长扣押,同时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邢农(饲)责改〔2025〕7号)。

2025年10月20日,***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了其在拼多多平台“**宠物用品旗舰店”店铺销售涉案产品的销售明细和其向邢台**宠物饲料有限公司财务部二维码转账付款记录截图。至此,案件调查取证结束。

经调查,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于2024年7月开始,陆续从邢台**宠物饲料有限公司采购净含量为20kg/袋的全价猫粮后,拆包将颗粒料装入提前印制的净含量为500g、1kg、2kg三种规格包装袋内,分装形成的产品在拼多多平台“**宠物用品旗舰店”店铺销售,实际成交销售金额为4118.83元。所采购的净含量为20kg装的全价猫粮单价为7.4元/kg,因此,本案货值金额=实际成交销售金额+扣押产品货值=4118.83元+(71.5kg×7.4元/kg)=4647.93元。

优狮宠物用品邢台有限公司对饲料进行拆包分装案,违反了《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宠物饲料经营者不得对宠物饲料产品进行拆包、分装,不得对宠物饲料产品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之规定,证据如下: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现场检查及产品照片;

4.《扣押现场笔录》1份;

5.邢台**宠物饲料有限公司产品确认证明1份;

6.***《询问笔录》1份;

7.“**”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和商标转让证明复印件各1份;

8.“**宠物用品旗舰店”店铺销售涉案产品的销售明细打印件1份;

9.***向邢台**宠物饲料有限公司财务部二维码转账付款记录截图1份。

证据1-2证明当事人的适格性;3证明现场违法情况;4证明扣押程序合法;5证明不是产品标示企业所生产的产品;6和9证明当事人拆包分装的事实;7证明“**”品牌为当事人所有;8证明当事人拆包分装产品的销售数额。

2025年1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邢农(饲)罚告〔2025〕7号),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向我局书面提交了《放弃权利申请书》,放弃了陈述、申辩权利。       

本机关认为,优狮宠物用品邢台有限公司对饲料进行拆包分装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按照《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宠物饲料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进行处罚:(一)对宠物饲料产品进行拆包、分装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之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2024年修订)><河北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修订)>的通知》(冀农规〔2024〕2 号)有关规定,当事人“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适用较轻裁量幅度;裁量基准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按照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4118.83元(肆仟壹佰壹拾捌元捌角叁分);

二.没收全价猫粮71.5kg;

三.处罚款人民币 3000元(叁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邢台市财政局账户,账号为13001655108050004134,开户银行为建行邢台桥东支行;或通过扫描《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见附件)缴款识别码缴纳罚款,缴款后扫描《河北省非税电子票据告知单》(见附件)二维码查看下载电子票据。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邢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02000

 

附件:(略)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202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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