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养殖场(户)畜禽粪污贮存处理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来源:邢台农业信息网 发布时间:2025/8/6 11:04:36
根据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农办牧〔2022〕1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该指导意见,供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指导工作以及广大养殖场(户)生产中参考使用。
雨污分流设施:畜禽养殖场(户)应建设雨污分流设施,液体粪污应采用暗沟或管道输送,采取密闭措施,做好安全防护,输送管路要合理设置检查口,检查口应加盖且一般高于地面5厘米以上,防止雨水倒灌。
畜禽粪污暂存设施:设施容积不小于单位畜禽粪污日产生量(立方米/天·头、只、羽)×暂存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只、羽),暂存周期按转运处理最大时间间隔确定。设施应达到防雨、防渗、防溢流标准要求。
畜禽粪污贮存/发酵设施:设施容积不小于粪污日产生量(立方米/天·头、只、羽)×贮存周期/发酵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只、羽)。设施应达到防雨、防渗、防溢流标准要求,粪污确保充分发酵腐熟。
参考举例:100头猪液体粪污贮存发酵设施敞口153立方米、密闭76.5立方米,固体粪污贮存发酵设施(沤肥)13.5立方米;10头奶牛液体粪污贮存发酵设施敞口54立方米、密闭27立方米,固体粪污贮存发酵设施(沤肥)22.5立方米;10头肉牛固体贮存粪污发酵设施(沤肥)13.5立方米,液体粪污贮存发酵设施敞口18立方米、密闭9立方米。因肉牛粪尿通常混在一起,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建设污水贮存设施。1万只鸡液体发酵设施根据每批鸡出栏后每次冲洗鸡舍用水量建设,固体粪污贮存发酵设施(沤肥)108立方米;100只羊固体粪污发酵设施(沤肥)9立方米,育肥羊采用全进全出一次清粪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建设粪污发酵设施,因羊尿量较少,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建设液体发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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