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农业 物价 病虫

一大队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邢台农业信息网 发布时间:2025/3/20 14:39:31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农(兽药)简罚〔2025〕1号

 

当事人:河北一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6MA7AP****

住所(住址):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东汪镇景家屯村万丰路**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肖*云                         

河北一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开设店铺“河北一供供应链有限公司”,在店铺内经营的“肤炎康喷剂”在外包装处标明“适用于细菌性、真菌性皮肤病”。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认定为兽药。此款产品未取得兽药批准文号。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认定为假兽药。

河北一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取得有《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用生物制品)》,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不符合《河北省兽药GSP现场检查评定标准(兽用生物制品)》《河北省兽药GSP现场检查评定标准》的规定,未按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经营。

当事人经营假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和假、劣兽药”的规定。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给与责令立即停止假兽药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4元,按照货值金额2倍,罚款48元。

当事人未按照兽药经营质量规范经营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给与当事人警告;并责令于4月1日前改正未按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兽药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现责令立即改正经营假兽药的行为,于2025年4月1日之前改正未按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兽药的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48元;

没收违法所得24元。

罚款按照下列方式缴纳:

即日起15日内,通过扫描《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款识别码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邢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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