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邢农(饲)罚〔2024〕9号
来源:邢台农业信息网 发布时间:2024/10/29 15:29:07
邢农(饲)罚〔2024〕9号
当事人:开发区洋达宠物用品店
经营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501**7K**9*9*
住所:河北省邢台市**区***镇***村***号
当事人开发区洋达宠物用品店对饲料进行拆包分装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此线索来源于邢台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交办和消费者来电投诉。2024年8月13日16:00左右,邢台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和经开区农办工作人员到位于邢台****区**办事处**村村南,**大街路北开发区洋达宠物用品店仓库开展执法核查。
执法人员现场用仓库电脑查询该个体工商户在拼多多电商平台开办的“****宠物店”店铺后台,市长热线投诉和消费者来电投诉的订单均由“****宠物店”销售。在该仓库现场发现了铝塑袋包装的一款狗粮和一款猫粮。铝塑袋包装上粘贴有白色纸标签,一款产品标签上标示的品名为**狗粮,净含量为5kg,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25日;另一款产品标签上标示的品名为**猫粮,净含量为5kg,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25日。上述两款产品外包装无其他产品信息,产品外包装样式与投诉人所提供的投诉产品照片的产品外观样式一致。在该仓库还发现了其他若干袋全价猫粮和全价犬粮,该仓库内还放置有一台灌装机。
经现场清点,铝塑袋包装的标称为**狗粮的产品41袋、铝塑袋包装的标称为**猫粮的产品11袋、全价猫主粮(2.5kg、粉色袋、无生产日期)9袋、全价猫主粮(1.5kg、粉色袋)75袋、全价宠物猫粮(2.5kg、桃红色袋)41袋、全价宠物犬粮(1.5kg、绿色袋)5袋、全价犬粮(1.5kg、黄色袋)42袋、全价犬粮(2.5kg、黄色袋)80袋,8款产品除无标示生产日期的1款产品外,其余7款产品生产日期均标示为2024年4月25日,经合计,猫粮共292.5kg、犬粮共475.5kg。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开发区洋达宠物用品店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涉及投诉人订单查询打印件。经电话请示局领导同意后,现场向开发区洋达宠物用品店经营者***出具了《扣押决定书》(邢农(饲)扣〔2024〕9号)和《责令改正通知书》(邢农(饲)责改〔2024〕9号),并于当日批准立案。
立案后,因案情需要,于2024年9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延长扣押决定书》(邢农(饲)延扣〔2024〕9号)。2024年9月27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用于拆包分装的“**”牌大包装(10kg和20kg)宠物饲料采购凭证、采购支付货款记录截图、拆包分装产品的销售记录和改正《承诺书》,我局执法人员并于当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至此,案件调查取证结束。
经调查,当事人一直从事“**”品牌宠物饲料的经营,所经营的“**”品牌饲料是从该饲料生产企业**宠物食品有限公司的****代理商***处采购,收到货后在拼多多电商平台的“****宠物店”店铺销售。2024年3月份以来,当事人为满足市场需求和提高店铺销量,将部分退货和外包装有破损的“**”牌全价猫粮(10kg装)和“**”牌全价犬粮(20kg装)拆包后,分装入铝塑袋(5kg装)和通用彩色包装袋(1.5kg装和2.5kg装)内,粘贴简易纸质小标签后销售,订单交易金额5610.66元,退货金额839元,实际销售金额为4771.66元。“**”牌全价猫粮(10kg装)进货成本价为9.06元/kg,“**”牌全价犬粮(20kg装)进货成本价为7.75元/kg,因此,货值金额=实际销售金额+扣押货值(猫粮货值+犬粮货值)=4771.66元+292.5kg×9.06元/kg+475.5kg×7.75元/kg=11106.84元。
开发区洋达宠物用品店对饲料进行拆包分装案违反了《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宠物饲料经营者不得对宠物饲料产品进行拆包、分装,不得对宠物饲料产品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之规定,证据如下: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
3.涉及投诉人订单查询打印件1份;
4.现场扣押照片1份;
5.《扣押现场笔录》1份;
6.**宠物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发货单》照片打印件1份;
7.购货单截图打印件1份
8.***与代理商***的微信聊天截图打印件1份;
9.发货单的回款记录截图打印件1份;
10.销售记录销售1份;
11.***询问笔录1份。
1-2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适格性;3证明投诉人投诉产品为开发区洋达宠物用品店拼多多店铺“****宠物店”销售的事实;4-5证明现场扣押情况;6-9证明当事人拆包分装的产品来源;10-11证明当事人拆包分装的事实和销售数额。
2024年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邢农(饲)罚告〔2024〕9号),告知了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向我局书面提交了《放弃权利申请书》,放弃了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本机关认为,开发区洋达宠物用品店对饲料进行拆包分装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按照《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宠物饲料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进行处罚:(一)对宠物饲料产品进行拆包、分装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之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2024年修订)><河北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修订)>的通知》(冀农规〔2024〕2 号)有关规定,当事人“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适用一般裁量幅度;裁量基准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予以改正,按照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4771.66元(肆仟柒佰柒拾壹元陆角陆分);
二.没收已分装的猫粮292.5kg(1.5kg75袋、2.5kg50袋、5kg11袋)和犬粮475.5kg(1.5kg47袋、2.5kg80袋、5kg41袋);
三.处罚款人民币 4000元(肆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邢台市财政局账户,账号为13001655108050004134,开户银行为建行邢台桥东支行;或通过扫描《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见附件)缴款识别码缴纳罚款,缴款后扫描《河北省非税电子票据告知单》(见附件)二维码查看下载电子票据。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邢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02000
附件:(略)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23日
冀公网安备 13050002001709号 版权所有: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冀ICP备19027570号 网站标识码1305000041
中文域名:邢台市农业农村局.政务 网站地图 联系方式:0319-3160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