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舌尖上的安全”更有保障
来源:农民日报 发布时间:2024/9/3 15:53:06
食品药品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4起典型案例,让“舌尖上的安全”更有保障。
该司法解释共19条,对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退款和返还食品药品、代购人责任、小作坊责任、标签说明书瑕疵认定等作出规定。
“知假买假”高额索赔,怎样规制?
在食品药品领域,“知假买假”是指购买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是假药劣药仍然购买并维权索赔的行为。这是实践中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争议问题之一。
为了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该司法解释明确,对所有购买者均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如果购买者系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食品,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的,应当以实际支付价款为基数计算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以充分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维权行为。
然而在实践中,一些“知假买假”者往往购买大量或者高额产品,进行恶意高额索赔,甚至借维权之名敲诈勒索,扰乱市场秩序,损害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对此类行为,该司法解释予以规制:对于“知假买假”者恶意高额索赔,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对于“知假买假”者连续购买后分别索赔,按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购买者不会因分别索赔策略而获得更大利益;对于“知假买假”者连续购买并反复索赔,应当综合考虑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购买者的购买频次等因素,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
标签、说明书出现问题,如何定责?
标签、说明书问题是食品安全纠纷中常见的争议问题。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哪些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的情形?该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不影响食品安全,并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关于食品安全的规定作实质性判断。二是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如果购买者在购买食品时明知存在瑕疵,则不构成误导;如果购买者不明知,则以瑕疵是否会导致普通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作为判断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应标未标、故意错标和重大错标均不属于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瑕疵。在标签、说明书上故意错标的内容,通常都是对消费者身体健康或者维权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例如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目的是误导消费者。因此,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在实践中,部分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以“未添加”“零添加”等信息误导消费者。例如,盐等成分的含量对身体健康有重要影响,应按照规定标示具体含量。有些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说明书虽然标示“未添加”盐等成分,但食材本身含有该成分,仅标示“未添加”,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标示该成分含量,会让消费者误认为食品不含有该成分。因此,这种情形一般不宜认定为标签、说明书瑕疵,也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散装食品相关纠纷,怎么处理?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数量众多,制售的散装食品方便人民群众生活。对于依法诚信经营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陆某诉某酱菜坊产品责任纠纷案很有代表性。
陆某在某酱菜坊购买了酱板鸭、青梅酒等产品后,要求酱菜坊将食品包装后邮寄到指定地址。此后,陆某又通过微信向酱菜坊购买了产品,并要求通过快递邮寄食品。收货后,陆某却提出酱菜坊出售的食品包装上没有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信息,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于是起诉到法院,请求该酱菜坊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审理法院认为,陆某第一次在某酱菜坊店内现场购买案涉散装食品,明知案涉食品属于散装食品。某酱菜坊根据陆某要求,将案涉散装食品进行包装并邮寄,该包装行为并未改变案涉食品属于散装食品的事实。食品安全标准对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作出不同规定,某酱菜坊出售的散装食品不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故法院判决驳回陆某的诉讼请求。
为了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同时避免不当加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责任,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等规定,但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购买者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法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制售的散装食品安全无害的情况下,不宜仅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制售的散装食品没有标签或者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就判决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导致“小过担大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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