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农业 物价 病虫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邢农(饲)罚〔2024〕2号

来源:邢台农业信息网 发布时间:2024/6/28 15:55:42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20242

 

当事人:邢台点易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M***6*****          

住所(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大街***东邻

当事人邢台点易广告有限公司对饲料进行拆包分装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该案件线索来源于***农业农村局相关人员提供。2024年4月23日下午14:22左右,我局执法人员与***农业农村局相关人员一同前往位于河北省邢台市********大街***东邻(****大街***东侧沿***社区入村小路北行约100米路东一仓库)的邢台点易广告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开展执法检查。

现场发现有3台分装机,分装机北侧放置有2台脚踏封口机,一男子正坐在分装机前将颗粒状物质装入灰白两色塑料包装袋内,该包装袋印刷标示为“***”牌冻干蛋黄通用犬粮,标称生产企业为邢台**宠物食品有限公司,标称生产许可证编号为冀饲证(2022)0*0**,标称净含量500g/袋,标称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20日。该公司房屋内南北墙两侧还存放有若干袋白色塑料袋包装的颗粒状物质,包装袋外无任何标示,据该公司负责人***称净含量为20kg/袋。现场还发现有“***”牌全犬期全价犬粮(5kg/袋)和“***”牌全价全犬种犬粮满口肉粒系列(5kg/袋),标称生产企业为邢台**宠物食品有限公司。为了防止证据灭失以后难以取得,经请示局领导批准,当场对相关产品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调取了邢台点易广告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于当日立案。

立案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26日到位于南和区邢台**宠物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产品确认,该公司向我局提供书面证明,确认“***”牌全价全犬种犬粮满口肉粒系列(5kg/袋)为其生产,“***”牌冻干蛋黄通用犬粮(500g/袋)和“***”牌全犬期全价犬粮(5kg/袋)不是该公司生产。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了邢台**宠物食品有限公司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该公司《营业执照》《饲料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该公司与***签订的《委托生产加工合同》复印件、2024年以来销售给***产品的销售订单复印件、所生产产品标签原件。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28日再次到当事人处进行调查,对负责人***进行询问,其承认“***”和“***”牌犬粮是自己拆包分装的事实。结合执法调查情况并电话请示局领导同意后,执法人员于当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邢农(饲)先处〔2024〕1号),对4月23日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进行了解除,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邢农(饲)封(扣)〔2024〕2号),对标称为“***”牌全犬期全价犬粮(5kg/袋)427袋和标称为“***”牌冻干蛋黄通用犬粮(500g/袋)113袋进行了异地扣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14日再次到邢台**宠物食品有限公司就与***的业务情况进行调查,并询问了该公司业务经理***。

经查,当事人的受委托人***与邢台**宠物食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日签订了委托生产加工合同,签订合同至今,***共从邢台**宠物食品有限公司采购****(白包)后,对该产品进行拆包后,分装“***”牌全犬期全价犬粮和“***”牌冻干蛋黄通用犬粮包装袋内后,从拼多多电商平台“***宠物用品官方旗舰店”进行销售。2024年以来,销售“***”牌全犬期全价犬粮98单,其中成交订单73单,已取消和退货退款25单,共销售128kg,实收金额1020.53元;销售“**”牌冻干蛋黄通用犬粮33单,其中成交订单21单,已取消和退货退款12单,共销售38.5kg,实收金额483.39元。所销售两款产品成交订单94单,实收金额合计1503.92元。当事人的受委托人***2024年以来从邢台**宠物食品有限公司进货****(白包)共计5400kg(270袋,每袋20kg),售价76.4元/袋,折合3.82元/kg,其中销售合计166.5kg,查封(扣押)拆包分装产品2191.5kg,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白色包装****(白包)20kg/袋的产品3040kg。涉案货值=实际销售额+扣押货值=1503.92元+3.82元/kg×2191.5kg=9875.45元。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16日对当事人出具并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邢农(饲)责改〔2024〕2号),于当日进行了复查,通过手机拼多多电商平台***”店铺后台查询,“***”和“***”牌相关产品均已经下架,未发现销售相关产品的链接,并向当事人出具了《责令改正复查意见书》(邢农(饲)责改复查〔2024〕2号)。至此,案件调查取证结束。 

经查邢台点易广告有限公司对饲料进行拆包分装案违反了《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宠物饲料经营者不得对宠物饲料产品进行拆包、分装,不得对宠物饲料产品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之规定,证据如下: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现场检查笔录1份;

4.现场照片打印件1份;

5.当事人与邢台**宠物食品有限公司电子发票复印件1份;

6.当事人提供2张4月份邢台**宠物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复印件1份;

7.《授权委托书》1份;

8.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9.邢台**宠物食品有限公司产品确认证明1份;

10.邢台**宠物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11.邢台**宠物食品有限公司《饲料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

12.《委托生产加工合同》复印件1份;

13.2024年以来当事人与邢台**宠物食品有限公司销售订单复印件1份;

14.邢台**宠物食品有限公司白包饲料标签一份;

15.***询问笔录1份;

16.查封(扣押)现场笔录1份;

17.***提供《委托生产加工合同》复印件1份;

18.“***宠物用品官方旗舰店”店铺信息复印件1份;

19.“***”销售明细;

20.“***”销售明细;

21.***邢台**宠物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经理身份证明1份;

22.***身份证复印件1份;

23.***询问笔录1份;

证据1-2证明当事人的适合性;3-4证明当事人现场拆包分装的事实;5-6证明当事人与邢台**宠物食品有限公司存在业务往来;7-8证明***受委托的事实;9-14证明邢台**宠物食品有限公司具有宠物饲料生产的资质,该公司与***存在业务关系,且涉案的“***”和“***”相关产品不是该公司生产的。14证明邢台**宠物食品有限公司白包饲料有标签;15证明当事人拆包分装的事实;16证明查封(扣押)的数量和程序合法;17证明***与邢台**宠物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生产加工合同》一致;18证明“***宠物用品官方旗舰店”在邢台点易广告有限公司名下;19-20证明“***”和“***”销售情况;21-23再次证明***与邢台**宠物食品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且在2024年5月10日前将****(白包)152袋退货。

    2024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邢农(饲)罚告〔2024〕2号),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于当场向我局书面提交了《放弃权利申请书》,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并于当日送达了《延长查封(扣押)决定书》(邢农(饲)封(扣)〔20242)。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邢台点易广告有限公司对饲料进行拆包分装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按照《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宠物饲料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进行处罚:(一)对宠物饲料产品进行拆包、分装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之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河北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冀农规〔2023〕5号)有关规定,当事人“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适用较轻裁量幅度;裁量基准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能够及时认识自己的错误,主动将涉案产品进行下架,并将汪小凯犬(白包)152袋退货,符合《河北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七条中第六项“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坚持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现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1503.92元(壹仟伍佰零叁元玖角贰分);

二.没收“***”牌冻干蛋黄通用犬粮113袋(500g/袋)和“***”牌全犬期全价犬粮427袋(5kg/袋)。

三.处罚款人民币 2000元(贰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邢台市财政局账户,账号为1300***10***000***4,开户银行为**邢台桥东支行;或通过扫描《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见附件)缴款识别码缴纳罚款,缴款后扫描《河北省非税电子票据告知单》(见附件)二维码查看下载电子票据。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邢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个月内向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0**00

 

附件:(略)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2024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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