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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农(种子)罚〔2024〕2号

来源:邢台农业信息网 发布时间:2024/5/29 10:54:19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种子罚〔20242

当事人:邢台****种业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1MA********;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邢台经济开发区新兴东大街********;法定代表人:**兰。

当事人 未按规定建立种子经营档案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根据《2024年邢台市农资打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2024年4月12日15时30分,邢台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邢台经济开发区新兴东大街********的邢台****种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依法出示证件后,查看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在法定代表人**的陪同下对经营场所摆放的种子产品依次进行了查验。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摆放在经营场所东墙货架上的名称为“石白糯3号”玉米种子未在生产经营档案上进行记载针对该情况,执法人员对摆放的种子进行了清点拍照,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证据提取单,经当事人核对后分别进行了签字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2024年4月12日,经领导批准后以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建立种子经营档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邢台****种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4月12日,公司注册地址为邢台经济开发区新兴东大街********,为一家以经营蔬菜和玉米种子为主的农资经营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兰于2024年1月20日向河北鼎一种业有限公司以每罐20元的价格采购60罐(每罐500克)名称为“石白糯3号”玉米种子,购买时因临近春节,门市未营业,收到货物后当事人没有对采购的上述种子进行记录,也没有及时进行补充记录。2024年3月份当事人陆续对采购的上述玉米种子开始进行销售,为了采购、销售记录相符,当事人只对销售的其他蔬菜和玉米种子如实进行了记录,没有对名称为“石白糯3号”玉米种子进行记录。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7日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兰进行了询问,分别提取了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制了河北鼎一种业有限公司开具的销售单据和当事人销售种子时开具的清单。利用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对采购的种子信息进行了查询。至此,本案事实已查清。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提取证据照片2张;证明未建立档案的种子种类;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经过;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主体适格性;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6.种子生产企业销售单据1份,证明采购种子的数量和价格;

7.当事人销售种子单据1份,证明销售种子的单价和金额;

8、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截图2份(4张),证明当事人采购销售的种子合法性;

9.种子经营档案2份(4张),证明当事人改正情况。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2024年5月6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邢农(种子)罚告〔2024〕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以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以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关于本案违法行为的定性。当事人于2024年1月20日向河北鼎一种业有限公司以每罐20元的价格采购60罐(每罐500克)名称为“石白糯3号”玉米种子,购买时因临近春节,门市未营业,收到货物后当事人没有对采购的上述种子进行记录,也没有及时进行补充记录。2024年3月份当事人陆续对采购的上述玉米种子开始进行销售,为了采购、销售记录相符,当事人只对销售的其他蔬菜和玉米种子如实进行了记录,没有对名称为“石白糯3号”玉米种子进行记录。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未按规定建立种子经营档案。

关于本案货值金额。本案中,当事人以每罐20元采购玉米种子60罐,采购金额1200元;销售的玉米种子为每罐30元,共计销售35罐,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经营场所内25罐尚未销售。原农业部办公厅《复函》(农办政函〔2017〕4号)指出: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综上,当事人的货值金额应当认定为每罐30元,总金额1800元。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予以认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具体载明事项,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及种子样品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之规定。

邢台****种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生产经营档案的60罐“石白糯3号”玉米种子每罐采购价格为20元,销售价格30元,货值金额认定为1800元。按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种子部分):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货值金额不足二千元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在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兰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建立健全了经营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从轻处罚的规定。

本机关责令你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执行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制度。并作出如下从轻处罚决定:                                                

罚款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邢台市财政局账户,账号为13001655108050004134开户银行为建行邢台桥东支行 ;或通过扫描《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款识别码缴纳罚款,缴款后扫描《河北省非税电子票据告知单》二维码查看下载电子票据。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邢台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邢台经济开发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02000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2024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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