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邢台农业信息网 发布时间:2023/12/19 10:19:35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农(动监)罚〔2023〕9号
当事人:邢台××养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6MA7C××××××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住所:邢台市南和区贾宋镇×村×号
2023年9月12日,邢台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邢台市南和区贾宋镇×村×号检查时发现,邢台××养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经调查,邢台××养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从事动物疫病化验,并依据化验结果销售兽药、提供诊治咨询和动物疫病治疗,按照《动物诊疗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包括动物的健康检查、采样、剖检、配药、给药、针灸、手术、填写诊断书和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等。”的规定,认定为邢台××养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开展动物诊疗活动,并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
当事人邢台××养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023年4月份开始收取动物疫病检测费用。经执法人员核对,价格事务所询价,当事人认可,2023年4月至立案之日共产生划账金额2039元整,收费18164元,经其上级财务对账认可费用12417元,合计32620元整。可以证明当事人违法所得金额为32620元。
邢台××养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邢台××养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
2.邢台××养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主体;
3.2023年9月12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4.2023年9月12日现场照片22张,证明现场情况及当事人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情况;
5.2023年9月15日李某某《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及违法所得金额;
6.2023年9月26日《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7. 《实验记录表》文件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及违法所得金额;
8.《抗原检测记录表》文件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所得金额;
9.《抗体检测记录表》文件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及违法所得金额;
10.2023年10月7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11.2023年10月7日王某某《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12.2023年10月8日王某某《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13.2023年10月12日邢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财务问题陈述》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所得金额;
14.2023年10月19日,姬某某《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15.2023年10月19日,任泽区××养殖场负责人刘某某《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16.2023年10月19日,沙河市养殖户周某某《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17.2023年10月20日,王某某《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及违法所得;
18.邢台维公价格评估中心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所得;
19.光盘1张,执法全过程记录。
根据上述事实,当事人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3年11月23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邢农(动监)告[2023]9号),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有申述、申辩以及提出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时限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起申述、申辩,也未向本机关提出听证,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邢台××养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违法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处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属裁量阶次较重,应当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邢台××养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邢台××养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停止动物诊疗活动(已执行);
2.罚款32620元(叁万贰仟陆佰贰拾元整);
3.没收违法所得32620元(叁万贰仟陆佰贰拾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扫描《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款识别码缴纳罚款,缴款后扫描《河北省非税电子票据告知单》二维码查看下载电子票据。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邢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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