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农业 物价 病虫

邢农(种子)罚〔2023〕1号

来源:邢台农业信息网 发布时间:2023/7/13 11:06:45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种子)20231

当事人:邢台经济开发区**经营部(薛**)  

经营者:薛** 身份证号:1322221964******** 

系电话:137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501MA********

地址: 邢台经济开发区******

当事人 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根据《邢台市农资打假专项行动方案》的安排部署,2023526日邢台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邢台经济开发区**经营部进行行政检查,执法人员向该门市经营者薛**出示证件后,对该门市的营业执照和种子经营档案等证件资料进行了查验,在当事人的陪同下对门市内经营的种子依法实施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出在北墙货架上摆放的名称为“华良新帝快菜”(标签标注生产厂家:山东华良种业有限公司,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号:A(鲁)农种许字(2022)第0003号,登记证号:GPD大白菜(2018)370254,检测日期2023年5月,净含量10克)和名称为“正旺达88”(标签标注生产厂家:山东青州市新世界种苗有限公司,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号:D(鲁潍青)农种许字(2022)第0003号,登记证号:GPD大白菜(2020)370410,检测日期2023年5月,净含量:5000粒)两个品种大白菜种子的备案手续,当事人无法提供。针对当事人经营种子无法提供出备案手续的行为,为防止证据灭失后难以取得,经执法人员请示后,对摆放在门市内经营的“华良新帝快菜”和“正旺达88”两种名称的大白菜种子进行清点后采取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让当事人分别进行了签字确认。2023年5月31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以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2019年9月当事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始从事种子经营,门店名称为“邢台经济开发区**经营部”。当事人于2023年5月1日从山东华良种业有限公司购买了200袋“华良新帝快菜”大白菜种子;5月6日,从青州市新世纪种苗有限公司购买了600袋“正旺达88”大白菜种子,两个品种种子进货货款均未结算。“华良新帝快菜”进货价格每袋1元,当事人以每袋1.5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共销售46袋,累计销售货值69元。“正旺达88”进货价格每袋0.8元,当事人以每袋1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共销售31袋,累计销售货值31元。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主动提供出6月8日经农业农村部门审核通过的备案手续,执法人员提取了以下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进货台账、进货票据、销货台账、销售票据,并利用“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查询打印了上述两个种子品种的详细信息。至此,本案事实已查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涉案种子的数量;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现场照片8张,证明经营种子的场所;

证据四:种子实物照片4张,证明涉案种子的种类;

证据五: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经过;

证据六: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主体适格性;

证据七: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八:**经营部进货台账(复印件)2页,证明涉案种子进货情况;

证据九:山东华良种业有限公司销售票据1份,证明涉案种子“华良新帝快菜”数量和来源;

证据十:新世纪种苗公司售货票据1份,证明涉案种子“正旺达88”数量和来源;

证据十一:**经营部销货台账(复印件)6页,证明涉案种子经营情况;

证据十二:销售票据(复印件)11页,证明涉案种子销售价格和数量;

证据十三:备案单截图(打印件)2页,证明涉案种子备案情况;

证据十四: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信息截图(打印件)4页,证明涉案种子信息。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于2023年6月26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邢农(种子)告〔2023〕1号),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以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听证。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提出听证,视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关于本案违法行为的定性。当事人邢台经济开发区**经营部于2023年5月1日、5月6日分别购买名称为“华良新帝快菜”和“正旺达88”大白菜种子后,未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的情况下进行了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销售前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种子销售台账。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经营的种子未按规定备案。

关于本案货值金额。本案中,当事人涉案种子共计800袋,分别为“华良新帝快菜”大白菜种子200袋、“正旺达88”大白菜种子600袋。购买后,“华良新帝快菜”以每袋1.5元价格进行销售46袋,“正旺达88”以每袋1元的价格进行销售31袋。原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认定种子违法案件中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的复函》指出,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

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的种子货值金额应当认定为900元。

本机关认为:邢台经济开发区**经营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予以认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销售前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种子销售台账。”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之规定。

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取证工作,主动将经营的种子按要求申请了备案,并通过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

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2023年版种子部分)“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且在限期内改正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邢台市财政局账户,账号为13001655108050******,开户银行为建行邢台桥东支行 ;或通过扫描《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见附件)缴款识别码缴纳罚款,缴款后扫描《河北省非税电子票据告知单》二维码查看下载电子票据。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邢台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邢台市经济开发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2023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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