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邢台农业信息网 发布时间:2023/7/12 18:00:30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农(动监)罚〔2023〕3号
当事人:邢台XX宠物医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XXXXXXXXXXXX9XF
法定代表人:马XX
住所: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XX大街XX门市
2023年4月7日,邢台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邢台市信都区XX大街XX号邢台XX宠物医院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邢台XX宠物医院有限公司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经调查,邢台XX宠物医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7日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此单位前身为桥西区XX动物门诊部,取得有《营业执照》和《动物诊疗许可证》,经营者为宋XX。该门诊部于2022年10月由X街X号搬迁至X区XX大街XX号门市,搬迁后未重新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且《营业执照》已于2023年3月28日注销。2023年5月30日,邢台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宋XX、马XX分别进行了询问,证实邢台XX宠物医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马XX,桥西区XX动物门诊部的经营者为宋XX,两者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及参股人员不同,不为同一违法主体。
执法人员对89份处方笺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经核算,2022年10月8日至2023年4月7日立案之日,收取动物诊疗费用共计32267元整,其中2023年2月7日至2023年4月7日邢台XX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出具的处方笺认定为43份,动物诊疗费用合计22637元。
邢台XX宠物医院有限公司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有以下证据证明:
1.邢台XX宠物医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
2.邢台XX宠物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X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主体;
3.邢台XX宠物医院有限公司负责人宋X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主体;
4.2023年4月7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5.2023年4月7日现场照片15张,证明现场情况及当事人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情况;
6.2023年4月10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及违法所得金额;
7.2023年4月10日宋XX《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及违法所得金额;
8.2023年4月10日马XX《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及违法所得金额;
9.XX宠物医院有限公司经营台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所得金额;
10.邢台XX宠物医院有限公司的处方笺复印件89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及违法所得金额;
11.《XX动物医院麻醉(手术)同意书》复印件2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12.《XX动物医院手术同意书》复印件45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13《XX动物医院生化检验报告单》复印件32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14.2023年5月9日马XX《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15.2023年5月30日马XX《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及违法所得金额;
16.2023年5月30日宋XX《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及违法所得金额;
17. 光盘1张,证明执法全过程记录。
根据上述事实,当事人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3年6月2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邢农(动监)告[2023]3号),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有申述、申辩以及提出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时限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起申述、申辩,也未向本机关提出听证,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邢台XX宠物医院有限公司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当事人邢台XX宠物医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7日成立,故违法所得金额认定为22637元。
按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属裁量阶次一般,应当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邢台XX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停止动物诊疗活动;
2.罚款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
3.没收违法所得22637元(贰万贰仟陆佰叁拾柒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扫描《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款识别码缴纳罚款,缴款后扫描《河北省非税电子票据告知单》二维码查看下载电子票据。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邢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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