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农业 物价 病虫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邢农(饲)罚〔2023〕3号

来源:邢台农业信息网 发布时间:2023/7/12 17:34:53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农(饲)罚20233

 

当事人:河北尚宠宠物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少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96MABX6F4E0L

住所:河北省邢台市邢东新区祝村镇石东村088号

当事人河北尚宠宠物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实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此线索来源于投诉。2023年5月30日15时03分,邢台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河北省邢台市邢东新区祝村镇***的邢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先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对投诉人所投诉事项进行现场核查。经对邢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询问,邢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河北尚宠宠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企业)销售宠物饲料,所销售宠物饲料均从河北尚宠宠物食品有限公司直接发货,**与河北尚宠宠物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少洋****

执法人员随即河北尚宠宠物食品有限公司,先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开展执法检查对该企业成品库、留样间等生产场所进行了检查。该企业大门口朝南开,位于该企业内西北侧的成品库内存放有2023年5月26日生产的宠确幸全价无谷冻干猫粮(净含量2.5kg)成品若干袋,无其他成品存放。位于成品库南侧的留样间的留样柜内留存有2023年2月10日、2023年2月17日、2023年3月3日、2023年3月10日、2023年3月17日、2023年3月24日、2023年3月31日、2023年4月7日生产的共8个批次的宠确幸全价无谷冻干猫粮(净含量2.5kg),无其他批次样品。留样间仅保存有该8个批次的产品检验报告和抽样记录(留样记录),执法人员对该报告和记录进行了取证。位于化验室斜对面厂内东侧杂物间内存放有2023年4月13日、2023年4月16日生产的宠确幸全价全期无谷犬粮(净含量2.5kg)若干袋。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史少洋全程在场                                                                             

该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实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2023年5月30日批准立案。 立案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2023年6月2日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史少洋和车间主管***分别进行了询问,史少洋提供了2023年以来的生产记录和其余的(除8个批次外)的产品检验报告。相关证据显示当事人是于2022年11月取得饲料生产资质,受新冠疫情影响,于2023年1月实际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2月份开始生产,截至2023年5月30日,共计生产了18个批次的产品(宠确幸猫粮11个、宠确幸狗粮7个),从2023年4月7日以后的10个批次产品(宠确幸猫粮3个、宠确幸狗粮7个),仅进行检测,未按规定留存样品。

我局于2023年6月2日对当事人下达并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邢农(饲)责改〔2023〕4号),并于2023年 6月13日对该公司的改正情况进行了复查,出具了《责令(限期)改正复查意见书》(邢农(饲)责改复查〔2023〕4号),经复查,现场未再发现生产的宠物饲料产品未留存样品的情形。至此案件调查取证结束。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当事人《饲料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史少洋身份证复印件1份;

4产品检测记录复印件1份;

5.产品抽样记录复印件1份;

6.生产作业记录复印件1份;

7.《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8.法定代表人史少洋《询问笔录》1份;

9.车间主管***《询问笔录》1份

10.车间主管***身份证复印件1份;

11.现场照片8张。

1-2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证明了本案的违法主体适格性;

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史少洋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4-6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证明了当事人生产的宠物饲料产品未按规定留存样品的违法事实;

7-9执法人员制作的证据,证明了当事人对所生产的宠物饲料产品未按规定留存样品的违法事实;

10车间主管***提供的证据,证明其***的身份;

11执法人员制作的证据,证明了当事人仅留存8个产品样品的情况以及现场发现部分未留样的产品和责令改正复查现场情况。

2023616本机关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邢农(饲)罚告〔20233),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并向我局书面提交了《放弃权利申请书》,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河北尚宠宠物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实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组织生产,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以及《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企业应当建立产品留样观察制度,对每批次产品实施留样观察”和第二款“留样保存时间应当超过产品保质期1个月。”之规定,《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之规定。

按照《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宠物饲料生产企业未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之规定予以处罚。

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2023年版)》适用较轻裁量阶次,自由裁量标准规定:“不依照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本案实际,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3000元(壹万叁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邢台市财政局账户,账号为13001655108050004134,开户银行为建行邢台桥东支行 ;或通过扫描《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见附件)缴款识别码缴纳罚款,缴款后扫描《河北省非税电子票据告知单》(见附件)二维码查看下载电子票据。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邢台市人民政府(邢台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略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2023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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