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农业 物价 病虫

一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邢台农业信息网 发布时间:2023/6/8 12:01:43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农(兽药)罚〔20232

当事人:邢台XX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XXXXXMA0XXXXX3P

法定代表人:宋XX

住址:河北省邢台市XX区XX路XX小区南侧X号

2023年4月11日,邢台市农业农村局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2023041XXXXX),投诉邢台XX商贸有限公司在抖音店铺中销售宠物灭虱药没有农业许可编号。邢台市农业农村局于2023年4月13日派执法人员到现场核查。

经调查邢台XX商贸有限公司位于邢台市XX区XX路XX小区底商,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宋XX承认抖音店铺“XX宠物用品专营店”为邢台XX商贸有限公司在抖音经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法定代表人宋XX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确认“XX宠物用品专营店”经营的灭虱药为“灭虫宁滴剂”。4月14日,经执法人员通过国家兽药信息网查询,“灭虫宁滴剂”无兽药批准文号,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为兽药,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认定为假兽药。

邢台XX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假兽药的行为,有以下证据:

1.邢台XX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

2.邢台XX商贸有限公司《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

2.邢台XX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XX身份证1份(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主体;

3.2023年4月13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及违法所得金额;

4.2023年4月13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及当事人违法所得金额;

5.2023年4月13日现场照片4张,证明现场情况及经营兽药情况;

6.2023年4月14日《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及违法所得金额;

7.当事人销售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及违法所得金额;

8.国家兽药信息网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9.光盘1张,证明执法全过程记录。

根据上述事实,当事经营假兽药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3510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邢农(兽药)告[2023]2号),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有申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时限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起申述、申辩,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邢台XX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假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的规定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当事人邢台XX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假兽药的违法所得认定为406元。

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兽药的行为,违法情形一般,主动停止经营行为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经营货值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属于裁量阶次较轻,应当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0倍以上2.9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兽药的行为,经营假、劣兽药货值金额在2万元以上不足4万元的;违法情形较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经营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经营假、劣兽药两次以上的”属裁量阶次较重,应当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8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当事人邢台XX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同时满足违法阶次较重“一年内经营假、劣兽药两次以上的”和违法阶次较轻“经营假、劣兽药货值在1万元以下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情节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确定对应的处罚幅度,综合考虑后实施处罚。”

经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行为应当按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的违法阶次一般“责令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9倍以上3.8倍以下罚款”给予行政处罚,按照当事人货值金额3倍罚款,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06元;

2.罚款1218元(壹仟贰佰壹拾捌元整);

3.责令邢台XX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经营假兽药的行为。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邢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邢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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