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农业 物价 病虫

一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邢台农业信息网 发布时间:2022/12/22 15:41:14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农(动监)罚〔2022〕6号

当事人:襄都区某某动物诊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xxx02MA08Y0Wxxx

经营者:李某某

身份证号码:130xx197xxx2206xx

2022年9月21日,邢台市农业农村局检查襄都区某某动物诊所时发现:该诊所内存放的注射用头孢噻呋钠兽用粉针(生产批号:20210806,生产厂家:山东潍坊勤乐富牧有限公司)37盒;感泰头孢(生产厂家:山东潍坊勤乐畜牧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210906)1盒;中华头孢(生产厂家:三晋农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211108)2盒等3种兽药通过国家兽药数据库查询无收录信息,且当事人不能提供兽药生产厂家和兽药的有关批准文件。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规定,认定为假兽药。柴胡注射液(生产批号:202111003,生产厂家:芮城县维尔富兽药有限公司)60盒,扫描其外包装电子追溯码,不能显示追溯信息。不符合《兽药标签与说明书管理办法》注:“兽药产品标签未按要求使用电子追码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

十条第二款处罚。”的规定。经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能改正,认定为假兽药。

经调查,襄都区某某动物诊所不能提供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的《处方笺》和《病历》。注射用头孢噻呋钠兽用粉针(生产批号:20210806,生产厂家:山东潍坊         勤乐富牧有限公司)9盒,已用于邢台经济开发区前晋祠村养殖户田入社发病生猪治疗。

襄都区某某动物诊所未按国家兽药管理规定使用兽药及不使用病历开展诊疗活动未开具处方的行为,有以下证据为证:

1.襄都区某某动物诊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

2.襄都区凯浩动物诊所《诊疗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

3.襄都区某某动物诊所经营者李胜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

4.李某某《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执业兽医师开展诊疗活动。

5.现场照片9张,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6.9月21日《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

7.李某某《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8.9月28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9.国家兽药数据库截图3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10.田某某《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11.光盘1张,执法过程全纪录。

当事人襄都区某某动物诊所未按国家兽药管理规定使用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兽药管理的规定使用兽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按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在动物诊疗活动中,违法使用兽药的,或者违法处理医疗废弃物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应当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襄都区某某动物诊所系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属于违法程度较轻。按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初次违法,主动采取补救,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属于违法程度较轻,应当责令其立即改正,对饲喂了违禁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襄都区某某动物诊所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行为违反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病历、处方笺应当印有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病历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的规定。按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三)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

2022年11月2日对襄都区某某动物诊所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邢农(动监)告[2022]6号)。并告知当事人襄都区某某动物诊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达之日起五日内享有陈述、申辩以及提出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襄都区某某动物诊所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向邢台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听证的申请。视为当事人襄都区某某动物诊所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襄都区某某动物诊所作出以下处罚:

1.警告。

2.责令襄都区某某动物诊所立即改正未按国家兽药管理规定使用兽药的行为。

3.责令襄都区某某动物诊所立即改正不使用病历以及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行为。

 4.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   

鉴于当事人使用的假兽药用于注射治疗,且已经超过休药期,故不对使用假兽药的动物进行其他处理。对襄都区某某动物诊所执业兽医师李某某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行为另案处理。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邢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邢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襄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行。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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