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农业 物价 病虫

一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邢台农业信息网 发布时间:2022/12/26 11:35:43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农(兽药)罚〔2022〕3号

当事人:邢台市桥东区某某兽药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xxx0xxx09WR9xxx

经营者:王某某

身份证号码:130xxx2197xxx300xxx

2022年9月27日,邢台市农业农村局在检查邢台市桥东区某某兽药经营部时,发现其冰箱内存放有宠必威-优免康等21中兽用生物制品。经调查,邢台市桥东区某某兽药经营部《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为“兽药制剂(不包括兽用生物制品、原料药),批零兼营”,无经营兽用生物制品资格。当事人违法货值金额认定为1986.5元,其中包括:销售兽用生物制品金额为712.6元;尚未售出的兽用生物制品,价值1273.9元。邢台市桥东区某某兽药经营部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行为,有以下证据为证:

1.邢台市桥东区某某兽药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

2.邢台市桥东区某某兽药经营部《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

 3.邢台市桥东区某某兽药经营部经营者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负责人身份信息。

4.9月27日《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5.兽用生物制品照片21张,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种类。

6.王某某《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及违法所得金额。

7.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8.《销货记录单》复印件10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及违法所得金额。

9.9月28日《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及违法所得金额。

10.邢台市桥东区某某兽药经营部《商品标价签》复印件1份,证明兽用生物制品销售单价。

11.邢台某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兽用生物制品销售单价。

12.光盘1张,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根据上述事实,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2年11月3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邢农(兽药)告[2022]3号),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有申述、申辩、提起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时限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起申述、申辩以及听证,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邢台市桥东区某某兽药经营部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行为,违反了《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具体载明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等产品类别和委托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的规定,属于无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违法情节较轻,初次违法的;违法情形轻微的;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经营兽药货值在1万元以下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2.9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违法情节严重,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违法情节恶劣,造成危害后果的;经营的兽药货值在2万元以上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8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邢台市桥东区某某兽药经营部的行为同时满足从重情节“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和从轻情节“经营兽药货值在1万元以下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情节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确定对应的处罚幅度,综合考虑后实施处罚。”经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行为应当按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的违法情形一般“责令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9倍以上3.8倍以下罚款。”给予行政处罚,即按照货值金额三倍罚款。对邢台市桥东区某某兽药经营部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12.6元(柒佰壹拾贰元陆角)。

2.没收邢台市桥东区某某兽药经营部尚未售出的兽用生物制品。

3.罚款5959.5元(伍仟玖佰伍拾玖元伍角)。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邢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邢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襄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行。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2月23日

 


冀公网安备 13050002001709号   版权所有: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冀ICP备19027570号   网站标识码1305000041

网站地图   联系方式:0319-3160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