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邢台农业信息网 发布时间:2022/9/19 15:06:08
邢 农(农药)罚〔2022〕 2 号
当事人:邢台XXX农资经销处
经营者: XXX 性别:男民族:汉
身份证号:1322XXXXXX050XXXX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5XXXX0ETXXXXM
地址: 邢台经济开发区XXXX
当事人 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8月9日,邢台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宋XX、李XX、任XX一行3人,对位于经济开发区XXXX的邢台XXXX农资经销处进行行政检查,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后,在当事人XXX的陪同下对该经销处的经营场所和仓储库房进行了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一楼靠北墙货架上摆有:生产厂家河北兴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54瓶;(委托方)陕西安德瑞普生物化学有限公司生产的噻虫嗪6瓶;(委托方)海南力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联苯菊酯21瓶。执法人员依法让当事人提供农药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无法提供。经请示主管领导批准后,执法人员对上述农药进行了先行证据登记保存,出具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分别进行了签字确认。同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以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立案进行调查。2022年8月12日上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XXX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打印了“中国农药信息网”上的农药登记信息,提取了该经销处的营业执照、涉案农药进货收条、经营台账、销售票据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经调查,该经销处于2020年4月22日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不再分装种子、化肥,不包括农药)后开始营业,以经营肥料为主。今年(2022年)7月10日当事人XXX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上门推销人员XXX手中购买了: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1箱(300元),每箱100瓶;噻虫嗪1箱(100元),每箱20瓶;联苯菊酯1箱(100元),每箱40瓶。购买后摆放在货架上进行销售,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销售价格每瓶4元的价格销售了46瓶;噻虫嗪销售价格每瓶7元的价格销售了14瓶;联苯菊酯销售价格每瓶3元的价格销售了19瓶。货值金额660元,违法所得共计33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共1页),证明涉案农药的数量;
证据三:现场照片5张(共2页),证明经营农药的场所;
证据四:农药实物照片6张(共3页),证明涉案农药的种类;
证据五: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经过;
证据六: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主体适格性;
证据七: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八:“中国农药信息网”信息截图3份(共3页),证明涉案农药登记信息;
证据九:农药进货收条(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涉案农药数量和来源;
证据十:《农药销售登记台账》(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该经销处经营情况;
证据十一:农药销售票据(复印件)1份(共3页),证明涉案农药销售价格和数量。
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邢台XXX农资经销处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予以认定。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之规定。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于2022年8月30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邢农(农药)告〔2022〕2号),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以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听证。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提出听证,视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之规定。
邢台XXX农资经销处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货值金额660元,违法所得339元,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2021年版农药部分)“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本机关责令立即停止经营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81瓶;
2、没收违法所得339元;
3、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339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邢台市财政局账户,账号为13001655108050004134,开户银行为建行邢台桥东支行 ;或通过扫描《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见附件)缴款识别码缴纳罚款,缴款后扫描《河北省非税电子票据告知单》二维码查看下载电子票据。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邢台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邢台经济开发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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