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邢台农业信息网 发布时间:2022/8/29 15:05:02
邢 农(种子)罚〔2022〕 1 号
当事人:邢台市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XX 性别:女 民族:汉
身份证号:130502XXXX092XXXX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XXXX15X72XXXX
地址: 邢台市高开区XX街XX号
当事人 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7月7日,我单位接到《邢台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交办卡》:反映人XX反映2021年微信购买的河北邢台市XX公司生产的卷心菜、西蓝花种子存在质量问题。接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与反映人取得了联系,询问了购买种子的情况和种植期间的操作情况。根据掌握的线索,邢台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宋XX、李XX、任XX一行3人,于2022年7月12日上午,对辖区内的邢台市XX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向公司负责人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后,查验了该公司营业执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证件,调取了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在负责人XX的陪同下,对公司的加工车间和库房进行了现场查看。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由该公司生产的“邢XX”(甘蓝)、“紫X”(甘蓝)、“绿XX”(花椰菜)三个蔬菜品种种子的外包装袋(5200个),标注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号均为:D(冀邢高)农种许字(2021)第00XX号,经执法人员核对后,发现上述三个品种未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副证)中载明。为防止证据可能灭失,经请示后,执法人员分别对车间存放的外包装袋,和因库房管理员不在无法打开的库房进行了先行证据登记保存,出具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分别在现场检查笔录和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上签字进行了确认。同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以当事人涉嫌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立案进行调查。2022年7月19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第二次现场检查时发现,在该公司的库房内,靠东墙的地面上堆放着用编织袋装的“紫X”散种一袋0.85公斤(千克);“邢XX”散种一袋1.05公斤(千克);“绿XX”散种一袋0.65公斤(千克),共计2.55公斤(千克)。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三个品种的涉案种子进行了先行证据登记保存,出具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让当事人进行了签字确认。对该公司负责人XXX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对该公司的营业执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主证及副证)、负责人身份证、种子生产经营档案、销售收据等证据材料进行了复印留证;对反映人XX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调解,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及时向政务服务热线办公室提交了情况报告。
经调查,该公司于1999年4月成立后,一直从事蔬菜种子的生产经营活动,2021年9月前生产经营地址为邢台市XX街XX号XX小区2号楼2单元2层西户,后变更为邢台市高开区XX街XX号。2020年在公司的原种场繁育名称为“紫X”、“邢XX”甘蓝种子以及“绿XX”花椰菜三种蔬菜种子;其中“紫X”和“邢XX”甘蓝种子属于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当事人繁育后未对上述两个品种审请登记,未发布过广告、推广,没有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过销售。为改善公司经营状况,当事人在没有对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副证)的种子品种进行变更的情况下,于2021年7、8月份将繁育后的“紫X”甘蓝种子0.9公斤(千克)、“邢XX”甘蓝种子1.1公斤(千克)、“绿XX”花椰菜种子0.7公斤(千克)进行了试生产,共计31袋2.7公斤(千克)。并将生产的种子分别以“紫X”甘蓝种子每袋2.5元、“邢XX”甘蓝种子每袋4.1元、“绿XX”花椰菜种子每袋2元的价格在市场上进行了销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2份(共4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2份(共2页),证明涉案种子的数量;
证据三:现场照片10张(共5页),证明生产经营种子的场所;
证据四:种子外包装实物照片6张(共6页),证明涉案种子的种类:
证据五:询问笔录2份(共9页),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经过;
证据六: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主体适格性;
证据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主证、副证(复印件)2份(共9页),证明该公司生产经营种子的种类;
证据八: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截图(共1页),证明涉案种子登记情况;
证据九: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负责人身份;
证据十:种子生产经营台账(复印件)1份(共11页),证明该公司经营情况;
证据十一:种子销售票据(复印件)(共3页),证明涉案种子销售价格。
证据十二:《关于市长热线(信箱)处理卡第(20220XXXX02X号)投诉购买种子问题事项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复印件)1份(共两页),证明对投诉问题的回复情况。
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邢台市XX有限公司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予以认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设主证、副证。主证注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有效区域、有效期至、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副证注明生产种子的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及审定(登记)编号、种子生产地点等内容。”之规定。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于2022年8月12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邢农(种子)告〔2022〕1 号),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以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主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之规定。
当事人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的种子货值金额为1657.5元,共销售31袋,违法所得85.3元,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种子部分)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七千元以下罚款。
本机关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85.3元;
2.没收违法生产的种子2.55公斤;
3.罚款8500元。
以上罚没合计8585.3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建设银行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邢台市 人民政府或者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邢台经济开发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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