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2022年休禁渔管理工作方案》解读
来源: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时间:2022/5/9 16:00:36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全面推动乡村振兴和渔业高质量发展,多年来,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和海河、辽河流域禁渔期制度,“依港管船、集中停靠、定人联船、船位报告、定期点船、信息周报”,突出对“重点环节、重点区域、重点对象”的监管,统筹渔政执法力量联合公安、海警、市场等部门开展海巡陆查,形成了从水上到陆地,从源头到市场的全链条闭环打击,始终保持“史上最严”执法高压态势,休禁渔制度得到了全面落实,有效保护了海洋渔业资源,增加了捕捞渔民的收入,也得到了广大渔民群众的欢迎和社会各界的关注。
2022年,根据农业农村部有关文件要求,各海区休渔时间按照《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21〕1号)执行,海河、辽河流域禁渔期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实行海河、辽河、松花江和钱塘江等4个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1 号)执行。为加强水域生态文明建设,切实做好海洋伏季休渔及内陆流域禁渔期管理工作,保障渔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2022年休禁渔管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主要内容
(一)海洋伏季休渔相关规定
1.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2.兼作不同作业类型的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最长作业类型休渔时间。
3.特殊经济品种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严格实施限额捕捞、渔获物定点上岸及船位监测等管理制度,具体方案由省农业农村厅(以下简称“省厅”)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另行制定。
4.钓具渔船应当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严禁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实行渔获物定点上岸制度,建立上岸渔获物监督检查机制。
5.所有大中型渔船在航行、移泊和转港过程中,AIS、北斗等船位监测设备必须确保开启状态,严禁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和转让。
6.海洋伏季休渔期间,确需在承包的增养殖区域内采捕自繁自养贝类等渔业资源的,须向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渔业主管部门评估批准后,报省厅备案。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制定具体监管方案,仅允许使用当地渔船进行作业,并严格控制作业船数、作业时间,不得使用禁用渔具,作业渔船须由专人监管,并在定点渔港停靠且全程开启AIS、北斗等船位监测设备。作业区域严格限定在承包海域,严禁采捕天然贝类等渔业资源,县级渔业部门要留存作业期间的渔船轨迹,及时提醒、处置不按要求作业渔船。
7.海洋伏季休渔期间,因实施海洋渔业资源监测调查、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或者科研教学等任务需租用渔船的,须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申请材料中应当明确任务由来、监测调查的时间、位置、范围、频次及使用的船舶等。涉及捕捞生产的,需向省政府政务中心申请办理《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
(二)内陆禁渔期有关规定
1.禁止作业类型
除以休闲为目的垂钓行为之外的所有作业类型。
2.禁渔时间
(1)全省内陆水域禁渔时间为5月16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
(2)官厅水库禁渔期时间为4月1日至8月15日。
三、管理措施
(一)海洋伏季休渔管理
1.严格实施船籍港休渔
所有应休渔船须于5月1日12时前返回船籍港或指定的渔港停靠休渔,做到“船进港、人上岸、网入库”。休渔渔船所有人应于5月1日前填写《遵守休禁渔制度承诺书》,确认休渔地点,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统一登记造册。明确对异地休渔渔船、外省籍渔船、涉韩作业渔船等渔船的监管要求。
2.严格转港报批程序
休渔期间,应休渔船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因船舶维修等原因确需转港的,渔船所有人需提前10日提出申请,填写《2022年海洋伏季休渔渔船转港报告书》,并提供坞修合同,报渔船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渔船坞修及往返期间禁止携带网具,全程开启定位设备,由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监管。坞修结束后,应及时回船籍港休渔,并向转港批准机关报备销号。
3.全面落实监管责任
以县(区)为单位建立休渔渔船管理台账,严格落实“依港管船、定人联船、定期点船、船位报告”措施,制作《2022年海洋伏季休渔渔船停泊港口登记表》,对辖区内所有应休渔船登记造册实施全方位监管。地方纳入管理渔船、卖到外地但未过户渔船、脱审未注销渔船以及正在办理捕捞许可证的渔船一并列入本地休渔渔船台账,并严格落实各项休渔管理措施。
4.加强执法检查力度
强化驻港监管和安全执法检查,加强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切实消除安全隐患。突出执法重点,加大重点港口、海域巡查力度和频率频次,强化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对象的执法监管。坚持海查陆处。对查获的违法违规渔船,要坚持“海查陆处”原则,一律押回到指定渔港实施处罚,不得在海上处罚后放行。
5.统一行政处罚标准
对查获及其他部门移交的违法违规渔船依法依规处罚,执行统一处罚标准,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持有《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采捕自繁自养贝类等渔业船舶违规的,除依法从重处罚外,取消该船及用船单位本年度资格和下一年度申请资格。并将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与依法休渔进行挂钩。
将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与依法休渔进行挂钩。具体扣减事项除按《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农财发﹝2022﹞2号)执行外,对于伏季休渔期间被国家或省列入重大案件挂牌督办且经调查核实确认的,不给予海洋伏季休渔补贴。
(二)内陆禁渔期管理
1.严格禁渔渔船管理
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严格执行“集中停靠”“定人联船”“定期点船”制度,以县(区)为单位建立禁渔渔船台账,对辖区内渔船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集中停靠并登记造册。将监管责任逐船落实到人,监管责任人要督促渔船所有人填写《遵守休禁渔制度承诺书》,主动向包联渔船宣传禁渔期制度,实时掌握渔船动态信息。
2.强化水陆执法检查
集中执法力量,组织开展水上、陆上禁渔巡回检查、交叉执法,加大检查力度、频次,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坚决查处电毒炸鱼、违反禁渔期规定及使用违规渔具捕捞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水上发现的各类网具,一律予以清理取缔。严厉打击一人多杆、一杆多钩等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性垂钓作业行为,以休闲为目的垂钓行为不列入执法查处范围,地方另有规定的除外。
3.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落实内陆水域京津冀渔政协同执法机制,联合北京、天津、河南等相关部门省际间交界水域开展高频巡查和区域联合检查,适时组织联合执法行动,确保交界水域禁渔秩序平稳。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强化餐饮环节管理,严厉打击在禁渔期以“野生鱼”等为噱头销售水产品,扰乱禁渔秩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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