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7月1日起施行
来源:邢台日报 发布时间:2021/6/9 16:00:52
6月8日,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省设区市首部规范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地方性法规《邢台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4月6日经邢台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并经5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三十二条,主要对纳入保护的村落范围、传统村落保护的基本原则、保护规划的编制和衔接、分区分类保护措施、传统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合理利用与促进发展、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作出了规定。这是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出台的第10部地方性法规。
发布会上,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对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条例》的制定过程进行了说明。
截至目前,我市已有40个村落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占全省中国传统村落总数的19%。邢台西依巍巍太行,东连京杭大运河,有着3500多年的建城史和灿烂的文明史。散布于邢台境内的众多古老而富有地方特色的传统村落,沉淀着丰富的物质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是邢台历史文化传统的直接载体、中国北方农耕文明的活化石以及人民群众承继历史、传承文化、铭刻初心、寄托乡愁的历史文化瑰宝。但是,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加快,我市传统村落遭受修建性破坏、自然性毁损和无序开发破坏的现象日益加剧,保护形势十分严峻。
市人大常委会积极行使地方立法权,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制定出台《条例》,是落实我市传统村落保护发展部署要求,回应人民群众传承传统文化、留住乡愁记忆期盼的重要法治举措,对于将我市传统村落保护工作进一步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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