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来源:邢台农业信息网 发布时间:2020/12/8 9:08:12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 法 依 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 和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
1 | 对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扣押处理 |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 邢台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有关单位和个人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 不得超过三十日 | |||||||
2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扣押处理 |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 邢台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 有关单位和个人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 不得超过三十日 | |||||||
3 | 对拒不停止使用无证照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扣押处理 |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 邢台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 有关单位和个人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 不得超过三十日 | |||||||
4 | 对经责令停止使用仍拒不停止使用存在事故隐患的农用机械的行政强制 |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 邢台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有关单位和个人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 不得超过三十日 | |||||||
5 | 对没有捕捞许可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件从事捕捞作业的行为的行政强制 |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 邢台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河北省渔业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6 |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行政强制 |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 邢台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 不得超过三十日 | |||||||
7 | 对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作物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的行政强制 |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 邢台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 不得超过三十日 | |||||||
8 | 对违法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行政强制 |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 邢台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 不得超过三十日 | |||||||
9 | 对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和场所的行政强制 |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 邢台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五、六项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 不得超过三十日 | |||||||
10 | 对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等的行政强制 |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 邢台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 | 有关单位和个人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 不得超过三十日 | |||||||
11 | 对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畜禽、畜禽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等的行政强制 |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 邢台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有关单位和个人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 不得超过三十日 | |||||||
12 |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采取查封、扣押等的行政强制 |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 邢台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 不得超过三十日 | |||||||
13 | 对紧急情况下,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行政强制 |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 邢台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五项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 不得超过三十日 | |||||||
14 |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劝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的行政强制 |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 邢台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 不得超过三十日 | |||||||
15 | 对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的行政强制 |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 邢台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四项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 不得超过三十日 | |||||||
16 | 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政强制 |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 邢台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 不得超过三十日 | |||||||
17 | 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用农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及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的行政强制 |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 邢台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四项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 不得超过三十日 | |||||||
18 |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用地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行政强制 |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 邢台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 不得超过三十日 | |||||||
19 | 对与农作物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假冒农作物授权品种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政强制 |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 邢台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 不得超过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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