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邢农(动监)罚〔2026〕2号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农(动监)罚〔20262

当事人:*强

身份证号:130429198****87373

住所:邯郸市丛台区南沿村镇****四区8号

2026年5月12日,接邢台经襄都区农业农村局报告称:“2026年5月12日,在新华南路路边发现1辆冀D362W6皮卡车,装载有肉鸡130只,当事人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接举报后,邢台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赶往现场调查。经调查,车辆为胡*强妻子所有,130只肉鸡系从邯郸市南沿村镇西大慈村养殖户处购买,未取得动物检疫证明。执法人员对胡*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由襄都区官方兽医王维强按照《动物补检规程》对当事人经营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肉鸡进行了补检,出具了动物检疫证明。当事人胡*强以10元/千克的价格,从邯郸市南沿村镇西大慈村养殖户处购买了130只肉鸡,根据在当事人车上发现的账册,130只肉鸡总重量为323.2千克,总货值为3232元。胡*强使用的车辆为胡*强妻子所有,一直是胡*强自己使用,并未产生运费。车辆冀D362W6未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强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

疫肉鸡的行为,有以下证据为证:

1.胡*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

2.2026年5月12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3.2026年5月12日胡*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及货值金额;

4.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5.冀D362W6车辆备案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运输车辆未在当地备案;

6.当事人车辆上发现的账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货值金额;

7.胡*强、苗钰英结婚证明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运输车辆所有权;

8.冀D362W6车辆行驶证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运输车辆的所有权;

9.光盘1张,证明执法全过程记录。

(一)胡*强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首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生时没有出现重大动物疫情,能够认识到违法行为危害性的;”属于裁量幅度轻微,应当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行为3000元(叁仟元整)罚款。

(二)胡*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肉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的规定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

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就检疫而未检疫肉鸡的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处罚。

依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动物货值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属于裁量幅度较轻,应当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0.1倍以上0.2倍以下罚款。

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并未造成后果,货值金额为3232元,属于裁量幅度较轻。建议对当事人*强0.15倍罚款,即罚款484.8元(肆佰捌拾肆元捌角整)

2026518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邢农(动监[2026]2号),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有申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时限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起申述、申辩并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听证。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

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所述,本机关对当事人*强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肉鸡的行为作出以下处罚:

1.罚款3484.8元(叁仟肆佰捌拾肆元捌角)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扫描《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款识别码缴纳罚

款,缴款后扫描《河北省非税电子票据告知单》二维码查看下载

电子票据。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邢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襄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

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202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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