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农(兽药)罚〔2026〕1号
当事人:宋*双
身份证件号码:1305221984****2213
住所: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西竖镇东菅等村81号
当事人宋*双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宋*双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向襄都区晏家屯镇心长村养殖户冯立涛销售酒石酸泰万菌素可溶性粉400g/袋×20袋,销售金额600元整。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相关证据及证明事项):
1.宋*双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
2.2026年4月30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3.2026年4月30日冯立涛《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及违法所得;
4.2026年5月9日宋*双《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及货值金额;
5.转账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及货值金额;
6.现场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7.光盘1张,证明执法全过程记录。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2026年5月27日,向当事人宋*双
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邢农(兽药)罚告听〔2026〕
1号)并告知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达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申请听证,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向本机关提交听证的申请,视为当事人放弃以上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宋*双的行为应当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
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初次违法的;违法情形轻微的;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经营兽药货值金额在不足2000元的行为属于轻微,自由裁量标准为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兽药货值金额600元的行为属于裁量标准轻微,对当事人宋*双按照货值金额2倍罚款,责令其立即改正经营假兽药的行为(已执行),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陆佰元整);
2.罚款1200元(壹仟贰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扫描《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款识别码缴纳罚款,缴款后扫描《河北省非税电子票据告知单》二维码查看下载电子票据。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邢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襄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
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印章)
202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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