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农(兽药)罚〔2025〕11号
当事人:河北正大鸿福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33648XX
住所(住址):邢台市南三环高新技术开发区后楼下
法定代表人:吕*顺
身份证件号码:132****96011142213
当事人河北正大鸿福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劣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12月9日接省执法局《问题线索移交函》(2025-93号):河北正大鸿福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白头翁散(生产批号:20240901)经农业农村部跟踪检验抽查中,经判定为不合格药品。2025年12月16日,执法人员对河北正大鸿福动物药业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在其成品库中召回区存放有白头翁散(生产批号:20240901)7件4袋,共144袋。不合格区存放有白头翁散(生产批号:20240901)15件14袋,共314袋。2025年12月17日对河北正大鸿福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景运海进行了询问,景运海对检测结果认可。本批次白头翁散(生产批号:20240901)共生产24件4袋,共484袋。售出8件4袋,2025年11月17日企业在收到《检测报告》后,截止11月27日陆续召回了7件4袋,共144袋。农业农村部跟踪检验抽查抽样6袋,未支付货款。销售不合格白头翁散(生产批号:20240901)共20袋。经查询销售记录及发货票,其售价为7.5元/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相关证据及证明事项):
1.河北正大鸿福动物药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
2.河北正大鸿福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兽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
3.河北正大鸿福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
4.吕*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
5.景运海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
6.2025年12月16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7.现场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8.2025年12月17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9.批生产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10.批检验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11.河南省农药兽药饲料检验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12.河北正大鸿福动物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发货票3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及违法所得;
13.正大鸿福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召回通知书、召回回执单3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及违法所得;
14.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及违法所得;
15.光盘1张,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2026年1月7日,向当事人河北正大鸿福动物药业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邢农(兽药)罚告[2025]11号)并告知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当事人放弃以上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河北正大鸿福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假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禁止生产假、劣兽药。”的规定。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
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有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假、劣兽药的行为,初次违法的;违法情形轻微的;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生产假、劣兽药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以上不足1.5万元的。”属于违法行为较轻,应当“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2.9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罚款。”
本机关责令河北正大鸿福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立即改正生产劣药的行为(已执行),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150元(壹佰伍拾元整);
2.罚款8962.5元(捌仟玖佰陆拾贰元伍角);
3.没收当事人尚未售出的兽药。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扫描《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款识别码缴纳罚款,缴款后扫描《河北省非税电子票据告知单》二维码查看下载电子票据。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邢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襄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印章)
2026年1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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