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邢农(兽药)罚〔2025〕10号

(兽药)罚〔202510

当事人:襄都区森屿宠物宠物服务店(经营者:赵*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502MA7****W79

住所(住址):西门里街道**大街左岸春天南区底商**

经营者*章

身份证件号码:1305261992****6117

当事人襄都区森屿宠物宠物服务店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11月14日,执法人员在襄都区森屿宠物宠物宠物服务店发现“家用犬/猫健康筛查用品”3条,11月12日,当事人销售过1条。

《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明确将兽药定义为:“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

犬细小病毒抗原检测卡属于“诊断制品”,其用途是诊断犬只是否感染细小病毒,因此符合兽药的定义。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相关证据及证明事项):

1.当事人襄都区森屿宠物宠物服务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

2.襄都区森屿宠物宠物服务店经营者赵*章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

3.现场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及违法所得金额;

4.2025年11月14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5.2025年11月15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及违法所得金额。

6.2025年11月15日《扣押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药品的状态及外观;

7.光盘1张,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125日,向当事人邢台沃发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邢农(兽药)罚告[2025]10号)并告知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当事人放弃以上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襄都区森屿宠物宠物服务店涉嫌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应当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

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初次违法的;违法行为轻微的;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经营兽药的货值不足2000元的。”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应当“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核实的,处10万元罚款。”

当事人的行为应当按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的违法幅度轻微给予行政处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已执行),并按照当事人货值金额2倍罚款,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0元(叁拾)。

2.罚款240元(贰佰肆拾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扫描《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款识别码缴纳罚款,缴款后扫描《河北省非税电子票据告知单》二维码查看下载电子票据。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邢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襄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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