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邢农(兽药)罚〔2025〕9号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兽药罚〔20259

 

当事人:邢台经济开发区志清动物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501******J422

住所(住址):邢台经济开发区**村

法定代表人:*先

身份证件号码:132228197*****0861

一、当事人邢台经济开发区志清动物诊所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邢台经济开发区志清动物诊所*先销售给养殖户李占粮5%阿莫西林可溶性粉16盒,每盒21元,共计336元,销售给养殖户李四平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一盒,金额25元,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邢台经济开发区志清动物诊所违法所得总金额为361元。

二、邢台经济开发区志清动物诊所负责人王*先在执业兽医师不在场的情形下,未经诊断直接销售兽药的行为,应定性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应当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相关证据及证明事项):

1.当事人邢台经济开发区志清动物诊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

2.邢台经济开发区志清动物诊所负责人王*先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

3.现场照片5张;

4.李占粮付款截图一张,王*先收款截图一张;

5.2025年8月22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6.2025年8月22日对负责人王*先、执业兽医郭*收、养殖户李*平、养殖户李*粮的《询问笔录》各1份;

7.光盘1张,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827日,向当事人邢台经济开发区志清动物诊所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邢农(兽药)罚告[2025]9号)并告知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当事人放弃以上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邢台经济开发区志清动物诊所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行为,应当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

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初次违法的;违法行为轻微的;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经营兽药的货值不足2000元的。”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应当“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核实的,处10万元罚款。”

当事人的行为应当按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的违法幅度轻微给予行政处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已执行),并按照当事人货值金额2倍罚款,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722元(柒佰贰拾贰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扫描《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款识别码缴纳罚款,缴款后扫描《河北省非税电子票据告知单》二维码查看下载电子票据。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邢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襄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印章)

2025年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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