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 邢农(饲)罚【2025】6号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农(饲)罚〔2025〕6号

 

当事人:南和县领航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7*A0*20*D*5

住所:河北省邢台市**县**乡*牌***号

当事人南和县领航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饲料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此线索来源于消费者来信投诉。2025年6月21日,我局收到消费者投诉举报信,投诉在拼多多电商平台“**宠物用品专营店”店铺购买了一款名为“***”宠物营养补充剂复合维生素片的产品。该产品标签标示生产企业为河北**饲料有限公司。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22日到河北**饲料有限公司进行了产品确认,该公司出具了证明,确认所投诉产品非本公司生产。经查询“**宠物用品专营店”店铺的工商注册信息,该店铺由**区领航商贸有限公司实际登记开办。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22日到南和县领航商贸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地**区**乡**村***号开展投诉线索执法核查,该地址为村内民房,执法人员未找到该房屋任何人员。

结合投诉人所提供的产品购买信息,经多方摸排,最终与南和县领航商贸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取得了联系。2025年7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公司的工商注册地开展执法核查。经检查,位于该场所的南侧平房内放有“***”宠物营养补充剂螯合微量元素片(200片/瓶,110瓶)和“***”宠物营养补充剂深海鱼油片(200片/瓶,96瓶)两款产品,产品标签标示生产企业均为河北**饲料有限公司。经执法人员对比,所发现的上述2款产品和所投诉产品除产品商品名称不一致外,外包装、产品通用名称、商标和标示的生产企业名称等产品信息均一致。现场经电话请示局领导同意,执法人员向南和县领航商贸有限公司出具并宣读了《扣押决定书》(邢农(饲)扣﹝2025﹞6号),并告知其陈述申辩权利,对所发现的违法产品进行了异地扣押,执法现场制作了《扣押现场笔录》,同时调取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信息。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该公司的行为涉嫌经营的饲料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行为,经报请局领导审批,于当日立案。

立案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所扣押产品标签标示生产企业河北**饲料有限公司,由该公司对所扣押的两款产品进行了产品确认,该公司出具了证明,确认产品非本公司生产。2025年7月7日,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向我局提交了《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向执法人员提交了“***”商标注册证、违法产品的采购票据和采购微信转账记录。2025年8月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9月4日,执法人员对受委托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向执法人员提交了在拼多多电商平台开办的“**宠物用品专营店”和“***官方旗舰店”两个店铺的所售产品截图和订单销售记录,显示违法产品陆续于2025年7月17日前进行了下架。2025年9月12日,执法人员对销售给当事人违法产品的****宠物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已另案处理)的财物负责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在**手机上调取了与受委托人**之间的微信转账记录,证实了**所供述内容的真实性。至此,案件调查取证结束。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份开始,先后三次从****宠物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以每瓶3.5元的价格采购了“***”鱼油片、钙片、微量元素片、维生素片等宠物营养补充剂产品680瓶,所采购产品的包装瓶、标签和内装物均由****宠物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提供。当事人采购后,在其拼多多电商平台所开办的“**宠物用品专营店”和“***官方旗舰店”两个店铺进行销售,共销售321单,销售金额3102.74元,其中退货退款和取消交易51单,合计459.14元,实际成交270单,成交金额2643.6元。所扣押当事人涉案产品206瓶,因此,货值金额=成交金额+(扣押产品数量×采购单价)=2643.6元+(206瓶×3.5元/瓶)=3364.6元。

南和县领航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饲料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案,按照《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生产、经营的宠物饲料产品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之规定,触犯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之规定,证据如下: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扣押现场笔录1份;

4.扣押现场产品照片打印件1份;

5.河北**饲料有限公司证明1份;

6.《授权委托书》1份;

7.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8.“***”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

9.**宠物有限公司《销售单》1份;

10.**与**转账记录1份;

11.**询问笔录1份;

12.所销售产品的标签情况说明1份;

13.“**宠物用品专营店”和“***官方旗舰店”两个店铺涉及产品订单销售记录1份;

14.下架产品截图打印件1份;

15.**询问笔录1份;

16.**微信个人材料打印件1份;

17.**与**的转账记录打印件1份。

证据1-2证明当事人的适格性;3-4证明扣押现场的情况及扣押的程序合法;5证明现场扣押产品不是其所生产;6-7证明**受委托的事实;8-13证明当事人使用自己注册的商标从****宠物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进行代工而非标示企业生产事实,以及在网上销售的数量;14证明当事人将相关产品已下架的事实;15-17证明当事人从****宠物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代工而非标示企业生产的事实。

2025年10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邢农(饲)罚告〔2025〕6号),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当场向我局书面提交了《放弃权利申请书》,放弃了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本机关认为,南和县领航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饲料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按照《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宠物饲料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进行处罚:(二)生产、经营的宠物饲料产品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之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2024年修订)><河北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修订)>的通知》(冀农规〔2024〕2 号)有关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适用较轻裁量幅度;裁量基准为:“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将产品及时下架,按照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643.6元(贰仟陆佰肆拾叁元陆角);

二.没收“***”宠物营养补充剂螯合微量元素片110瓶,“***”宠物营养补充剂深海鱼油片96瓶;

三.处罚款人民币 11000元(壹万壹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邢台市财政局账户,账号为13001655108050004134,开户银行为建行邢台桥东支行;或通过扫描《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

通知单》(见附件)缴款识别码缴纳罚款,缴款后扫描《河北省非税电子票据告知单》(见附件)二维码查看下载电子票据。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邢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02000

 

附件:(略)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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