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农(饲)罚〔2025〕5号
当事人:河北诺凡宠物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6*AC*TE*9*P
住所:河北省邢台市**区**镇**街**号
当事人河北诺凡宠物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饲料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此线索来源于群众来信投诉。为核查投诉线索,经多方摸排,2025年6月25日15:00左右,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河北省邢台市**区**街与**路交叉口西北角临街二层楼房屋,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开展线索执法核查。该处房屋为河北诺凡宠物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地。
该处房屋一楼门口朝府前街开,一楼门口共有4个大门,从西数第一个门为白色卷帘门,白色卷帘门东侧依次有3个绿色对开铁门。执法人员从西侧第一个绿铁门进入后,屋内地面上放着大量已粘贴快递单的白色快递袋,快递袋内装有“****”牌宠物营养补充剂高钙低敏配方羊奶粉(净含量为200g和500g两个规格);该房屋靠北墙位置放置有一台封口机(同时兼有生产日期打码功能);该封口机东侧放有一个长方形红色塑料盆,盆内放有浅黄色粉末状物质;两名妇女紧坐在该封口机的南侧,一名妇女正在用透明塑料铲子从红色塑料盆中铲出粉末状物质后,装入“****”牌宠物营养补充剂高钙低敏配方羊奶粉空袋中,每袋称重后由同坐的另一位妇女进行封口,并同步进行生产日期的打码;该房屋东北角放有一台小型不锈钢搅拌罐,搅拌罐内壁上粘有浅黄色粉末状物质。从该房屋往里(北)走,北侧房屋为简易塑料板顶搭建的一大间房屋,房屋内西侧靠墙位置放置有南北向一排外包装箱,房屋中部位置放有若干袋20kg/袋装的宠物配合饲料和11袋标签标示红色字体“饲料级”的黄色牛皮纸包装袋。上述一大间房屋东侧另有一间房屋,该房屋内北侧靠墙位置放置有大量的宠物饲料包装袋,南侧靠墙位置放置有两台封口机,东侧靠墙位置放置有若干袋宠物配合饲料。二楼为该房屋监控室。
经现场清点,产品情况如下:1.“****”牌宠物营养补充剂高钙低敏配方羊奶粉,净含量500g/袋,标示生产厂家为河北诺凡宠物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标示生产许可证号为翼饲证(2021)09126,标示生产日期为2025年5月8日,共1022袋;2.“****”牌宠物营养补充剂高钙低敏配方羊奶粉,净含量200g/袋,标示生产厂家为河北**饲料有限公司,标示生产许可证号为翼饲证(2021)09126,标示生产日期为2025年5月8日,共146袋;3.“****”牌宠物营养补充剂宠物配方羊奶粉,净含量为450g/罐,标示委托生产为河北**饲料有限公司,标示生产日期为2025年5月8日,共43罐;4.“****”羔羊专用奶粉,净含量2.5kg/桶,标示品牌运营商为河北诺凡宠物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标示生产日期为2025年5月8日,共29桶;5.“****”羔羊专用奶粉,净含量5kg/桶,标示品牌运营商为河北诺凡宠物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标示生产日期为2025年5月8日,共18桶;6.“***”全价宠物食品犬粮,蓝色编织袋,净含量2.5kg/袋,标示生产企业河北**宠物饲料有限公司,未标示生产日期,共5袋;7.“***”全价犬粮鲜肉系列,蓝色标签,净含量500g/袋,标示生产商为邢台**宠物食品有限公司,标示生产日期为2025年5月8日,共5袋;8.“***”全价猫粮鲜肉系列,黄色标签,净含量500g/袋,标示生产商为山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标示生产日期为2025年3月8日,共8袋;9.“***”全价猫粮鲜肉系列,黄色标签,净含量250g/袋,标示生产商为山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标示生产日期为2025年3月8日,共54袋;10.“***”全价犬粮鲜肉系列,蓝色编织袋包装,净含量2.5kg/袋,标示生产商为邢台***宠物食品有限公司,标示生产日期为2025年5月8日,共46袋。为固定证据,防止证据灭失,防止违法行为继续发生,检查现场电话请示局领导同意,执法人员当场向该公司出具并宣读了《查封扣押决定书》(邢农(饲)封扣〔2025〕5号),告知了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上述10款宠物饲料产品进行了扣押,对该公司经营场所进行了查封,现场制作了《查封扣押现场笔录》,该公司工人***全程在场并配合执法检查。**区**镇武装部长**作为见证人在场。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和上述10款产品均拍摄照片取证。检查现场执法记录仪予以记录。我局于检查当日进行了立案。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2日上午前往涉案产品标签标示生产企业河北**饲料有限公司、邢台**宠物食品有限公司、邢台***宠物食品有限公司和河北**宠物饲料有限公司进行产品确认,前三家公司均向我局提供书面证明,所确认产品不是其公司生产,河北**宠物饲料有限公司已长期停产。
2025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向执法人员提供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与邢台**宠物饲料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人员***的微信聊天截图和转账记录,委托货运司机**到邢台**宠物食品有限公司采购宠物配合饲料的微信转账截图。
根据案件调查实际,经局领导审批同意,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延长扣押决定书》(邢农(饲)延(扣)〔2025〕5号),对涉案的10款产品进行了异地延长扣押,同时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邢农(饲)责改〔2025〕5号)。
2025年8月20日—2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邢台**宠物食品有限公司和邢台**宠物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调查取证,调取了这两家公司向***销售宠物饲料的销售明细,证实了***从这两家公司采购20kg装宠物配合饲料的事实。2025年9月26日当事人的受委托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当事人在拼多多电商平台开办的“**宠物精品优选”、“**宠物食品店”和“**宠物食品店”三个店铺主体信息、曾销售的产品信息、销售违法产品的商品ID情况说明、销售订单明细、羊奶粉产品生产等情况说明,同时提供了从河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人员**处采购饲料级羔羊奶粉微信转账记录、从山东**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购食品级含乳食品基料粉的出库单,采购麦芽糊精、食用葡萄糖的微信聊天截图。至此,案件调查取证结束。
经调查,2025年3月份以来,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从邢台**宠物食品有限公司和邢台**宠物饲料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净含量为20kg/袋的宠物饲料,对其采购的宠物饲料拆包后,装入提前印制的5款宠物配合饲料小包装袋内再进行销售。当事人的受委托人即***的妻子**从河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人员**处采购黄色牛皮纸袋包装的饲料级羔羊奶粉后,拆包后装入净含量为2.5kg/桶和5kg/桶的标签标示为“****”羔羊专用奶粉桶内再进行销售。**从山东**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购食品级含乳食品基料粉后,连同麦芽糊精、食用葡萄糖按比例倒入不锈钢搅拌罐搅拌均匀后,装入净含量为200g/袋、500g/袋的标签标示为“****”宠物营养补充剂高钙低敏配方羊奶粉和净含量为450g/罐的标签标示为“****”宠物营养补充剂宠物配方羊奶粉包装物后再进行销售。
本案货值金额为所扣押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与违法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和,具体计算情况如下:
(一)所扣押10款产品货值金额计算
1.所扣押5款宠物配合饲料产品货值金额计算。当事人从2家宠物饲料生产企业所采购的宠物配合颗粒饲料成本价分别为4.2元/kg和6元/kg,平均价为5.1元/kg,共扣押147.5kg,所扣押产品货值金额为5.1元/kg×147.5kg=752.25元。
2.所扣押“****”羔羊专用奶粉产品货值金额计算。当事人从河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采购饲料级羔羊奶粉成本价为13.15元/kg,共扣押162.5kg,所扣押产品货值金额为13.15元/kg×162.5kg=2136.87元。
3.所扣押“****”宠物营养补充剂配方羊奶粉产品货值金额计算。当事人从山东**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所采购食品级含乳食品基料粉,与麦芽糊精、食用葡萄糖按比例混合,成本价6.44元/kg,共扣押559.55kg,所扣押产品货值金额为6.44元/kg×559.55kg=3603.5元。
所扣押违法产品货值金额合计6492.62元。
(二)已销售违法产品货值金额计算
1.“****精品优选”店铺违法产品销售金额为9554.92元,其中消费者退款和取消订单金额2230.39元,实际销售收入为7324.53元。
2.“****食品店”店铺违法产品销售金额为495.2元,其中取消订单金额353.6元,实际销售收入为141.6元。
3.“****食品店”店铺违法产品销售金额为1469元,其中消费者退款和取消订单金额442元,实际销售收入为1027元。
当事人实际销售收入为7324.53元+141.6元+1027元=8493.13元。
因此,本案货值金额=所扣押产品货值金额+实际销售收入=6492.62元+8493.13元=14985.75元。
按照《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河北诺凡宠物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饲料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一案,触犯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证据如下: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各1份;
4.《查封扣押现场笔录》1份;
5.现场照片;
6.河北**饲料有限公司产品确认证明1份;
7.邢台**宠物食品有限公司产品确认证明1份;
8.邢台***宠物食品有限公司产品确认证明1份;
9.***询问笔录1份;
10.法定代表人提供的**宠物食品有限公司微信聊天截图和转账记录各1份;
11.法定代表人提供的其拉货人微信转账记录1份;
12.邢台**宠物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销售明细1份、**和***为同一人的证明1份;
13邢台**宠物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收款码和***为其公司销售人员证明1份;
14.邢台**宠物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微信聊天截图、收款清单、销售出库1份;
15.受托人提供的3个店铺主体信息及其店铺曾销售的产品信息各1份;
16.受托人提供销售产品的ID情况说明及3个店铺销售明细各1份。
17.宠物粮情况说明1份;
18.“****”宠物营养补充剂配方羊奶粉生产价格情况说明1份;
19.受托人与河北*****的转账记录1份;
20.受托人提供的山东**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3张;
21.受托人提供的采购麦芽糊精和葡萄糖的聊天记录。
证据1-2证明当事人的适格性;3证明**受托的事实;4-5证明现场情况及查封扣押程序合法;6-8证明不是产品标示企业所生产的产品;9-14和17证明当事人采购20Kg简装宠物粮的事实;15-16证明涉案产品的销售店铺信息和销售数额;18和20-21证明“****”宠物营养补充剂配方羊奶粉的来源和成本;19证明“****”羔羊专用奶粉的来源和成本。
2025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邢农(饲)罚告〔2025〕5号),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当场向我局书面提交了《放弃权利申请书》,放弃了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本机关认为,河北诺凡宠物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饲料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按照《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宠物饲料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进行处罚:(二)生产、经营的宠物饲料产品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之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2024年修订)><河北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修订)>的通知》(冀农规〔2024〕2 号)有关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适用一般裁量幅度,裁量基准为:“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5倍以下罚款。”
结合本案案情,你单位能够及时认识自己的错误,根据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按裁量基准一般幅度的货值金额2.5倍罚款,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 8493.13元(捌仟肆佰玖拾叁元壹角叁分);
二.没收扣押产品宠物粮147.5kg,羊奶粉722.05kg;
三.处罚款人民币 37464.38元(叁万柒仟肆佰陆拾肆元叁角捌分)。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邢台市财政局账户,账号为13001655108050004134,开户银行为建行邢台桥东支行;或通过扫描《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见附件)缴款识别码缴纳罚款,缴款后扫描《河北省非税电子票据告知单》(见附件)二维码查看下载电子票据。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邢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02000
附件:(略)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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