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决定书公示 邢农(饲)扣〔2025〕2号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扣押决定书
邢农(饲)扣〔2025〕 2 号
卢云飞:
经查,因你(单位)涉嫌 生产、经营的饲料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以及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有关财物【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 20250428 )】扣押 30 日。
扣押期间,你(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扣押的场所/设施/财物,任何人不得使用、销售、转移、损毁、隐匿。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邢台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6个月内向 邢台市襄都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 邢台市襄都区新华南路256号
附件:略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 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