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邢农(兽药)罚〔2025〕5号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兽药罚〔20255

 

当事人:**(河北)供应链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MACL****94

住所(住址):邢台市襄都区**镇**村29号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件号码:610****9950829****   

当事人**(河北)供应链有限公司经营假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河北)供应链有限公司,取得有《兽药经营许可证》,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兽用生物制品)》,在现场发现高锰酸钾溶液541瓶,其外包装标明主要成分:高锰酸钾、稳定剂、增效剂。用法用量:1.鱼缸、鱼池消毒:加满水(按照1升水加入1毫升浓缩液这个比例)加入浓缩液搅拌均匀,浸泡12小时;如果细菌过多或是老缸浸泡24小时,再换水,清洗干净即可(注意:单独鱼缸或鱼池消毒不能带鱼消毒)。3.鱼、乌龟消毒。无兽药批准文号,按照《兽药管理条例》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为兽药,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认定为假兽药。2025年2月以来开始销售,已销售304瓶,销售总金额为1160.27元,平均销售单价为3.82元/瓶,其库存的541瓶高锰酸钾溶液的单价应当以3.82元 /瓶为准。其货值总金额为3226.89元。

2025年5月23日,接《河北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问题线索交办函》,**(河北)供应链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6日向天津哈妮壹商贸有限公司和哈妮陆商贸有限公司销售鱼用黄粉(上野黄粉)40袋,单价为3元每袋,销售3袋,其余均由阿里巴巴进行了退货处理,退给了“新乡市金谷幽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其外包装注明“动物用医药品”,为日本进口,但无中文标签。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认定为兽药,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认定为假兽药,违法所得金额为120元。

综上所述,**(河北)供应链有限公司经营假兽药的违法所得总金额为1280.27,货值总金额为3346.8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相关证据及证明事项):                                                                                    

1.**(河北)供应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

2.**(河北)供应链有限公司《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

3.**(河北)供应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阁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

4.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

5.2025年4月17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

6.2025年4月17日现场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

7.2025年4月15日张哲《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及违法所得金额;

9.2025年4月21日《销售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所得金额;

10.2025年5月14日,国家兽药基础信息库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11.河北省农业综合执法局问题线索交办函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及违法所得金额;

12.2025年张哲《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及违法所得金额;

13.光盘1张,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6月6日,向当事人**(河北)供应链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邢农(兽药)罚告听[2025]5号)并告知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听证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向本机关提交听证的申请,视为当事人放弃以上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河北)供应链有限公司经营人用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兽药经营企业禁止经营人用药、假、劣兽药。”的规定。经营假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兽药经营企业禁止经营人用药、假、劣兽药。”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

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兽药的行为,违法情形较轻,经营假、劣兽药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属于裁量幅度较轻,应当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2.9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规定。

对当事人**(河北)供应链有限公司按照货值金额2.5倍罚款,责令其立即改正经营假兽药的行为(已执行),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8367.23元(捌仟叁佰陆拾柒元贰角叁分)

2.没收违法所得1280.27元(壹仟贰佰捌拾元贰角柒分)

3.没收当事人尚未售出的兽药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扫描《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款识别码缴纳罚款,缴款后扫描《河北省非税电子票据告知单》二维码查看下载电子票据。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邢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襄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印章)

2025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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