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邢农(兽药)罚〔2025〕2号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兽药罚〔20252

 

当事人:河北**药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7007****2P

住所(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光明路3号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件号码:130105********1810     

当事人河北**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假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3月27日,邢台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河北**药业有限公司检查,现场发现“新一代抗毒先锋”包装袋85个,外包装桶1个,执法人员对上述涉案物品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2024年4月7日,邢台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河北**药业有限公司的负责人王汝双以及生产部负责人郝*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调取了河北**药业有限公司的《批生产记录》和《批检验记录》。经调查,当事人以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新一代抗毒先锋”并在外包装上标明产品功效:有效预防各种病毒性疾病,增强机体免疫力。用于预防畜禽病毒性感染及治疗各种抑制性疾病。1.有效预防禽新城疫、四时感冒、法氏囊炎、传支、传喉、顽固性腹泻、不明原因的减蛋、脱肛等症状;2.圆环病毒引起的仔猪减食消瘦,贫血拉稀,呼吸困难、皮肤发紫以及新生仔猪先天性震颤、神经功能障碍;3.蓝耳病引起的母猪精神沉郁、食欲减退、喘气咳嗽、呼吸困难、体温升高、耳尖发紫、怀孕母猪早产、流产、死胎;4.母猪附红细胞病体诱发的温和性猪瘟热症,弓形体、链球菌等疾病引起的体温升高,反复性高热、全身苍白或针尖大小的出血点、四肢内侧有出血紫斑;5.猪伪狂犬、慢性猪瘟、流行性感冒、传染性胸膜肺炎等引起的咳嗽。喘气、呼吸困难及猪各种不明原因的高热行等疾病。

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新一代抗毒先锋”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疫病或者有目的的调节动物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以及外用的杀虫剂、消毒剂等”规定,认定为兽药。“新一代抗毒先锋”外包装标明主要成分:地衣芽孢杆菌、枯草芽孢杆菌。经执法人员查询《兽药典》,以上2种物质均不属于《兽药典》规定的兽药。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一)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认定为假兽药。根据对养殖户王**、河北**药业有限公司负责人王**,生产部负责人郝*的询问,可以证实当事人生产并销售“新一代抗毒先锋”9件,售价为1350元/件,在结算时按照50%返点,实际售价为675元/件,销售金额共计607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相关证据及证明事项):                                                                                    

1.河北**药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

2.河北**药业有限公司《兽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

3.河北**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珏身份证明复印家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

4.2025年3月26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

5.2025年3月26日现场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

6.2025年3月26日养殖户王**《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及违法所得金额;

2025年3月27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

5.2025年3月27日现场照片16张,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6.2025年4月7日王**《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及违法所得金额;

7.2025年4月17日郝*《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及违法所得金额;

8.2025年5月7日王**《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及违法所得金额;

9.2024年5月9日郝*《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及违法所得金额;

10.《批生产记录》5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及违法所得金额;

11.《批检验记录》5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及违法所得金额;

12.河北**药业有限公司销售清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所得金额;

13.王**提供的转账记录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所得金额;

14.光盘1张,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5月15日,向当事人河北**药业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邢农(兽药)罚告听[2025]2号)并告知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听证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向本机关提交听证的申请,视为当事人放弃以上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河北**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假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禁止生产假、劣兽药。”的规定,《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兽药经营企业禁止经营人用药、假、劣兽药。”的规定。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

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有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假劣兽药的行为,违法情形较轻,生产假、劣兽药货值金额2000元以上不足15000元的。”属于裁量幅度较轻,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原料、辅料、包装、生产的兽药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2.9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河北**药业有限公司,分别于2023年6月6日和2025年1月25日,因生产假、劣兽药被威县农业农村局行进了处罚。依据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罚:(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的规定,对当事人河北**药业有限公司从重处罚。

本机关责令河北**药业有限公司立即改正生产、经营假兽药的行为(已执行),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17617.5元(壹万柒仟陆佰壹拾柒元伍角);

2.没收违法所得6075元(陆仟零柒拾伍元整);

3.没收当事人用于生产的包装材料。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扫描《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款识别码缴纳罚款,缴款后扫描《河北省非税电子票据告知单》二维码查看下载电子票据。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邢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襄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印章)

2025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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