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农(兽药)罚〔2025〕1号
当事人:邢台经济开发区***宠物用品经营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N58D
住所(住址):邢台经济开发区**镇**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惠**
身份证件号码:130*********048
当事人邢台经济开发区麦咔迪宠物用品经营店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2月27日接群众举报称,邢台经济开发区***宠物用品经营部在拼多多商铺爵士宠粮经营的力达亮清眼药水无兽药批准文号。接举报后,执法人员前往现场开展调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网店“爵士良品宠粮”,在店铺公示的营业执照为“邢台经济开发区***宠物用品经营部”,其中经营“力达亮清滴眼液”“力达阿苯达唑片”“力达耳必净”3种兽药。经调查,执法人员在邢台经济开发区***宠物用品经营部发现了力达亮清滴眼液2盒,力达阿苯达唑片2盒,当事人以17元/盒的价格销售了“力达亮清滴眼液”13盒,以25元/盒的价格销售力达阿苯达唑片6盒,未销售“力达耳必净”。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的规定。
当事人在拼多多店铺“爵士良品宠粮”销售兽药,交易金额为371元。最终可以确定,当事人违法所得金额为45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邢台经济开发区***宠物用品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
2.邢台市经济开发区***宠物用品经营部负责人惠晓晓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
3.现场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及违法所得金额;
4.当事人拼多多后台销售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及违法所得金额;
5.2025年2月28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6.2025年3月3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及违法所得金额;
7.2025年3月3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及违法所得金额。
8.2025年3月3日《扣押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药品的状态及外观;
9.光盘1张,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2025年4月18日邢台市农业农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邢农(兽药)告〔2025〕1号),告知当事人在3日内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或申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按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初次违法的;违法情形轻微的;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经营兽药货值金额在不足2000元的行为属于轻微,自由裁量标准为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371元(叁佰柒拾壹元整);
2.罚款910元(玖佰壹拾元整);
3.没收尚未售出的兽药。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扫描《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款识别码缴纳罚款,缴款后扫描《河北省非税电子票据告知单》二维码查看下载电子票据。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邢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襄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