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农(兽药)罚〔2024〕4号
当事人:开发区阿月宠物用品店(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xxxxMADMExxxx
住所(住址):邢台市经济开发区沙河城镇北街村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月
身份证件号码:130xxxxxx24xxxx
当事人开发区阿月宠物用品店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12月5 日我局接开发区农办报告称,2024年11月27日举报人在抖音店铺名称“阿月养锦鲤”店内购买了日本进口碧柔空,该产品标签宣称介绍可以用于治疗锦鲤交叉感染病。该产品从行为导向上涉及有对养殖水产动物健康的治疗预防疾病作用。但发现该产品没有标明取得相关登记渔兽药生产许可证。接举报后,执法人员前往现场开展调查,发现有养殖锦鲤的以及网络直播的设施设备,现场发现锦鲤饲料8件,未发现举报人购买的日本进口碧柔空产品。当事人不能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2024年12月6日,执法人员对张月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经询问,当事人主要以线上方式经营,抖音店铺名称为“阿月养锦鲤”,该店于2024年11月2日开始营业,截至到12月6日,共计销售4瓶日本进口碧柔空,交易金额为221元。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的规定。
当事人在抖音店铺“阿月养锦鲤”销售的日本进口碧柔空,截至到2024年12月6日闭店,共计销售4瓶,交易金额为221元。最终可以确定,当事人违法所得金额为:22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开发区阿月宠物用品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
2.张月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2024年12月5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4.2024年12月6日张月《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及货值金额;
5.网络截图及现场照片1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6.光盘1张,证明执法全过程记录。
2025年1月 日邢台市农业农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邢农(兽药)告〔2024〕4号),告知当事人在3日内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或申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按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初次违法的;违法情形轻微的;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经营兽药货值金额在不足2000元的行为属于轻微,自由裁量标准为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 并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221元(贰佰贰拾壹元整)
2.罚款442元(肆佰肆拾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扫描《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款识别码缴纳罚款,缴款后扫描《河北省非税电子票据告知单》二维码查看下载电子票据。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邢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