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邢台市农产品质量典型案例

一、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4年9月27日上午,任泽区农业综合行政大队执法人员对任泽区西固城镇路村村东的邢台xx畜牧养殖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的鸡蛋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针对该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公司吴xx进行了批评教育,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销售农产品鸡蛋要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2024年10月9日下午,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是否按照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的内容进行了整改开展复查,发现该公司自2024年9月27日以来销售的农产品鸡蛋仍然存在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当事人违反上述规定,涉嫌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要求其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50元整的当场处罚决定。

二、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案

根据《临西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临西县农资打假工作实施方案》部署安排,2024年7月19日下午,临西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临西县下堡寺镇胡庄村的菠菜菜地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菜地地头摆放着1瓶名称“阿维菌素”经在“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该农药登记使用范围为“棉花”。经调查,当事人韩xx以每瓶18元的价格购买了上述农药1瓶,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向农资门市结算18元,购买后于2024年7月17日上午在种植的菠菜上防治害虫进行了喷雾使用。

当事人韩xx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和《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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