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邢农(饲)罚〔2024〕4号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20244

 

当事人:豆宇龙

身份证号:1305**19**1*2*0*1*

住所:河北省邢台市**县**镇**村**

当事人豆宇龙生产经营以非饲料冒充饲料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此线索来源于省农业农村厅农业综合执法局交办。2024年5月30日省局向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函发了《关于核查邢台**宠物食品有限公司涉嫌无证生产等问题的函》,投诉人反映:在拼多多电商平台“****”店铺购买了一款名为“*****”配方羊奶粉,该店铺后台信息店主姓名为“张**”,联系方式为“133******85”,经营地址为河北省**市**区,该产品标签标示生产商为邢台**宠物食品有限公司。投诉人反映该款产品涉嫌存在无证生产问题。

执法人员接到该线索后,于2024年6月4日到位于邢台市**区**镇**村西的邢台**宠物食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核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原料库、成品库等厂内区域进行了检查,现场未发现所投诉的产品。执法人员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了《产品确认通知书》,该公司向我局出具了《证明》,证明所投诉产品不是其公司生产,该产品标签上标示的执行标准Q/**SP001-2020不是其公司制定并发布,也没有与“*****”商标注册人****商贸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持续调查的同时,就所投诉产品定性问题,我局于6月11日向省农业农村厅书面进行了请示,6月19日省厅书面复函,认定所投诉产品定性为营养补充剂,即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经多方找寻,执法人员于7月5日找到所投诉产品的生产者豆宇龙,并对豆宇龙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豆宇龙承认了所投诉产品为其本人生产的事实。执法人员现场取得了豆宇龙的身份证复印件、拍摄了豆宇龙灌装羊奶粉所使用的设备照片、与衡水经营者***的转账记录截图复印件。豆宇龙涉嫌存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的行为,我局于当日进行了立案。于当日向当事人出具并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邢农(饲)责改﹝2024﹞4号)。 针对当事人与衡水经营者***的业务往来等情况,7月19日,我局向衡水市农业农村局函发了《协助调查函》。7月29日,衡水市农业农村局对我局予以了复函,证实了投诉人所购买商品的 “****”店铺为张学智开办,所投诉产品“*****”宠物配方羊奶粉为“****”店铺销售,“*****”商标所有人为衡水**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所销售的“*****”宠物配方羊奶粉是从当事人处采购。

为进一步掌握当事人生产经营宠物羊奶粉情况,执法人员于7月31日再次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据当事人交代,除生产过“*****”宠物配方羊奶粉外,还为一名叫***的人代加工过一款商标为“**”的宠物羊奶粉,执法人员取得了当事人与***的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复印件。询问后,于当日对责令当事人改正情况进行了复核,现场未发现当事人有违法生产情况,向当事人出具了《责令改正复查意见书》(邢农(饲)责改复查﹝2024﹞4号)。

根据对当事人两次的询问情况, 7月31日,执法人员对邢台**宠物食品有限公司的出纳**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对当事人所述内容的真实性进行了证实,执法人员取得了**身份证复印件、邢台**宠物食品有限公司对**身份的证明。8月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所生产羊奶粉的原料提供者**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对当事人所述内容的真实性也进行了证实,执法人员取得了**的身份证复印件、**向当事人销售的用于生产宠物羊奶粉的原料“**”牌全脂羊奶粉产品包装袋正面和背面照片复印件、当事人向**支付原料货款的部分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复印件。8月29日,执法人员对“**”宠物羊奶粉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证实了当事人所述内容的真实性,执法人员取得了***的身份证复印件、***所注册的南和县**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向当事人支付的采购“**”宠物羊奶粉货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复印件。至此,案件调查取证结束。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左右在邢台市南和区开办了猫砂生产企业,邢台**宠物食品有限公司从当事人处采购猫砂产品,由邢台**宠物食品有限公司的**负责采购,当事人与**便通过业务往来相识。受新冠疫情影响,当事人的猫砂企业逐步破产。为寻找新的生意,当事人于2022年8月,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使用**的手机号和验证码,登录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发布了邢台**宠物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SP001-2020宠物羊奶粉”。在未取得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2023年5月,当事人从**处采购了“**”牌全脂羊奶粉(25kg/袋、标称生产企业为湖南**营养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为**105430***00057、执行标准为GB 19644)后,当事人在家中将“**”牌全脂羊奶粉拆袋后,分多次直接装入提前制作好的铁罐中,使用封盖机封盖,印刷生产日期后销售。“**”牌全脂羊奶粉为食品用生产人用羊奶粉的原料,并非为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份以来,为***代加工生产“**”牌宠物羊奶粉(200克/罐和400克/罐两个规格,具体罐数不详),并分三次进行销售,销售金额2794元;为***代加工生产“*****”牌宠物羊奶粉200罐(400克/罐),8.8元/罐,销售金额1760元。以上两种代加工产品共计销售金额4554元。

豆宇龙生产经营以非饲料冒充饲料案触犯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证据如下: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2024年7月5日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

3.当事人灌装羊奶粉使用设备照片2张;

4.当事人提供的***银行卡转账记录截图复印件1份;

5.衡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协助调查有关情况的复函》1份;

6.2024年7月31日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

7.当事人提供的***三次向其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复印件1份;

8.当事人提供的“**”宠物配方羊奶粉产品照片3张;

9.**身份证复印件1份;

10.**工作身份证明1份;

11.**询问笔录1份;

12.**身份证复印件1份;

13.**询问笔录1份;

14.“**”全脂羊奶粉产品外包装照片2张;

15.**提供的当事人派他人所购原料微信部分转账记录截图复印件1份;

16.***身份证复印件1份;

17.***询问笔录1份;

18.南和县**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19.“**”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

20.***提供的“**”宠物配方羊奶粉产品照片4张;

21.***向当事人三次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复印件1份。

证据1证明当事人的适格性;2-4和6-8证明当事人生产宠物羊奶粉并销售给***和***的事实;5证明当事人生产“*****”宠物羊奶粉以及和***的产品交易情况;9-11证明当事人通过邢台**宠物食品有限公司账号发布宠物羊奶粉产品标准;12-15证明当事人从**处购买全脂羊奶粉的事实;16-21证明当事人生产“**”宠物配方羊奶粉以及和***的产品交易情况。

2024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邢农(饲)罚告〔2024〕4号),告知了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本机关认为,豆宇龙生产经营以非饲料冒充饲料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之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2024年修订)><河北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修订)>的通知》(冀农规〔2024〕2 号)有关规定,涉案货值金额4554元符合适用条件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应适用较轻裁量幅度,裁量基准为“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按一般处罚程度对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4554元(肆仟伍佰伍拾肆元整);

二.处罚款人民币11000元(壹万壹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邢台市财政局账户,账号为13001655108050004134,开户银行为建行邢台桥东支行;或通过扫描《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见附件)缴款识别码缴纳罚款,缴款后扫描《河北省非税电子票据告知单》(见附件)二维码查看下载电子票据。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邢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个月内向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02000

 

附件:(略)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20241018



冀公网安备 13050002001709号   版权所有: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冀ICP备19027570号   网站标识码1305000041

中文域名:邢台市农业农村局.政务   网站地图   联系方式:0319-3160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