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一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农(动监)罚〔20247

当事人:杨××

身份证号:13052119861007××××

住所: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高开王快镇后楼下村××××

2024年7月3日,接邢东新区社会事务局报告,称:“杨××于2024年7月1日运往邢台××肉制品有限公司的5头生猪,未附有检疫合格证明。”接报告后,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杨××运输5头生猪到××肉制品有限公司准备屠宰,××肉制品有限公司发现其生猪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要求当事人杨××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杨××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在其他人手中。”邢台××肉制品有限公司负责人,随即要求当事人杨××先将生猪放置在隔离圈中,待当事人杨××提供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屠宰。2024年7月3日,杨××仍不能提供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邢台××肉制品有限公司随即上报至邢东新区社会事务局。执法人员2024年7月3日对杨××所经营的5头生猪作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2024年7月5日,对当事人杨××及邢台××肉制品有限公司负责人高××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日,由河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涉案的5头生猪进行了非洲猪瘟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

2024年7月7日,由邢东新区官方兽医张××确认杨××所经营的5头生猪符合农业农村部《补检检疫规程》内容,符合补检条件,予以补检。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5头生猪予以补检,准予屠宰。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生猪的行为,有以下证据为证:

1.杨××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

2.车牌号为冀E872××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

3.冀E872××车辆备案网络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

4.2024年7月3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5.2024年7月5日杨××《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及货值金额;

6.2024年7月5日邢台××肉制品有限公司负责人高××《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及货值金额;

7.现场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8.河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生猪符合《动物补检规程》;

9.邢东新区社会事务局出具的《询价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货值金额。

10.邢台××肉制品有限公司出具《入场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货值金额。

11.光盘1张,证明执法全过程记录。

当事人杨××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生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的规定

202486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邢农(动监[2024]7号),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有申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时限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起申述、申辩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依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动物货值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属于裁量幅度一般,应当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0.2倍以上0.3倍以下罚款。

当事人行为并未造成后果,货值金额8500元,属于裁量幅度一般。故对当事人杨晨鹏作出以下处罚:

1.罚款2125元(贰仟壹佰贰拾伍元整)

生猪运输车辆冀E872××车辆为杨××本人,故不做运输费用处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扫描《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款识别码缴纳罚款,缴款后扫描《河北省非税电子票据告知单》二维码查看下载电子票据。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邢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襄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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