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农(种子)罚〔2024〕1号
当事人:邢台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1MA********;联系电话:18731******;地址:河北省邢台市经济开发区王快镇********。
当事人 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根据《邢台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交办卡》反映事项,邢台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和市经开区农业办公室工作人员到位于邢台市经济开发区王快镇********的邢台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依法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柴**和其家属**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公司加工车间和仓储库房依次实施了检查,未发现反映人诉求的“葵花”种子,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出生产经营档案,当事人只提供了种子进货登记档案,无法提供出种子销售档案。经查验,进货登记档案内没有反映人诉求的“葵花”种子的登记记录。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位于该公司院内北面西侧的加工车间东北角堆放有香菜种子24袋(每袋25kg),其中2袋为白色编织袋装,22袋为彩色包装。2袋白色编制袋装表面有记号笔标注“半粒香菜”和“香菜25 kg”字样。22袋彩色包装物表面印有“耐抽苔香菜”和“原产地甘肃省临泽县”字样,没有印制种子质量指标、净含量和检测日期、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和信息代码等标签信息。经查验,该公司进货登记档案内记录数量为26袋(每袋25kg)。针对该情况,执法人员对种子和生产经营档案采取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分别制作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和《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阅读后进行了签字确认。同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以当事人涉嫌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进行立案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分别提取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制了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和采购、销售收据、清单等证据材料,对委托代理人陈*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至此,本案事实已查清。
经调查,邢台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依法取得营业执照,2021年11月25日依法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为柴**,是一家以生产经营花卉和蔬菜种子为主的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27日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的上述涉案种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柴**于2023年8月27日在一个自称厂家业务员的于**(手机号:15780******)手中购买,在未查看该产品的包装、标签、产地检疫、生产资质以及相关的证件的情况下,以每千克12元的价格购买26袋(每袋25kg)印有“耐抽苔香菜”和“原产地甘肃省临泽县”字样,没有印制种子质量指标、净含量和检测日期、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和信息代码等标签信息的香菜种子。共计支付货款7800元,在运输途中其中2袋种子包装袋不慎损坏,为便于存放,当事人以白色编织袋重新包装后用记号笔简单进行了标注。当事人采购后以每千克14元的价格面向市场销售2袋,获得销售收入700元,销售的过程中当事人未按规定对所销售的种子产品进行记录。剩余24袋存放在加工车间东北角处。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邢台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交办卡》,证明执法人员执法检查依据;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现场检查照片5张,证明执法人员亮证和检查过程;
4.先行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涉案种子品种和数量;
5.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经过;
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主体适格性;
7.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为依法取得相关证件;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9.委托证明1份,证明公司委托授权事宜。
10.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身份;
11.种子进货台账2张、销售台账2张,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情况;
12.采购收据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涉案种子数量和金额;
13.销售清单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种子的数量和金额;
14.退货清单。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调查终结后,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邢农(种子)罚告〔2024〕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以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五个工作日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主动放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予以认定。违反了《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附有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第六条: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二)种子生产经营者信息,包括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址和联系方式;(三)质量指标、净含量;(四)检测日期和质量保证期;(五)品种适宜种植区域、种植季节;(六)检疫证明编号;(七)信息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当事人邢台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每千克12元价格采购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26袋(每袋25kg)货值金额7800元,以每千克14元价格面向市场销售2袋。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及时补充完善销售档案,积极将涉案种子退回至厂家,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从轻行政处罚情形。按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种子部分)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严格执行种子生产经营制度,并作出如下从轻处罚决定:
罚款74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邢台市财政局账户,账号为13001655108050004134,开户银行为建行邢台桥东支行 ;或通过扫描《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款识别码缴纳罚款,缴款后扫描《河北省非税电子票据告知单》二维码查看下载电子票据。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邢台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邢台经济开发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02000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