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邢农(种子)罚〔2024〕3号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__种子罚〔20243

当事人:桥东区**种子门市(陈**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502MA********;类型:个体工商户;地址:邢台市襄都区祝村镇******;经营者:陈**

当事人 未按规定建立种子经营档案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根据《2024年邢台市农资打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202441810,邢台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和高新区社会事务局工作人员,对位于邢台市襄都区祝村镇******的桥东区**种子门市进行执法检查,该门市店标为“登海先锋特约经销处”。依法出示证件后,查看了该门市的营业执照和种子经营档案,在门市负责人陈**的陪同下对经营场所摆放的种子产品依次进行了查验。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堆放在靠北墙地面上的名称为“登海685”玉米种子未在经营档案上进行记载针对该情况,执法人员对摆放的种子进行了清点拍照,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证据提取单,经门市负责人陈**核对后签字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2024年4月18日,经领导批准后以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建立种子经营档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桥东区**种子门市于2012626日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者为陈**,注册地址为邢台市襄都区祝村镇****,主要经营玉米种子。当事人**20242月向邢台三帮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每袋50元的价格采购20袋(每袋4200粒)名称为“登海685”玉米种子,20243月份当事人以每袋55元的价格,陆续对采购的上述玉米种子开始进行销售,销售了14袋,由于购进的该品种种子数量少,没有对采购和销售的上述种子进行记录。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于2024422日对该门市经营者陈**进行了询问,分别提取了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复制了当事人主动补充完善的经营台账、邢台三帮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销售单据和当事人销售种子时开具的票据。利用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对采购的种子信息进行了查询。至此,本案事实已查清。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经营场所情况。

3.现场提取证据照片2张;证明未建立档案的种子种类;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经过;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主体适格性;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门市经营者身份;

7.进货单据1份,证明采购种子的数量和价格;

8.当事人销售种子单据2份,证明销售种子的单价和金额;

9.种子经营档案1份(2张),证明当事人主动改正情况;

10.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截图(3张),证明当事人采购销售的种子合法性。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2024年5月8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农(种子告〔2024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以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五个工作日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关于本案违法行为的定性。当事人20242月向邢台三帮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每袋50元的价格采购20袋(每袋4200粒)名称为“登海685”玉米种子,20243月份当事人陆续对采购的上述玉米种子开始进行销售由于购进的该品种种子数量少,当事人没有对采购和销售的上述种子进行记录。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未按规定建立种子经营档案。

关于本案货值金额。本案中,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经营档案的20袋“登海685”玉米种子,每袋采购价格为50元,货值金额1100,以每袋55元价格销售了14袋。原农业部办公厅《复函》(农办政函〔20174指出: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综上,当事人的货值金额应当认定为每袋55元,总金额1100元。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种子经营档案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予以认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具体载明事项,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及种子样品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之规定。

桥东区**种子门市未按规定建立种子经营档案的20袋“登海685”玉米种子每罐采购价格为50元,销售价格55元,货值金额认定为1100元。按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8月版种子部分):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货值金额不足二千元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在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陈**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建立健全了经营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从轻处罚的规定。

本机关责令你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执行生产经营档案制度。并作出如下从轻处罚决定:                                                

罚款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邢台市财政局账户,账号为13001655108050004134开户银行为建行邢台桥东支行 ;或通过扫描《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款识别码缴纳罚款,缴款后扫描《河北省非税电子票据告知单》二维码查看下载电子票据。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邢台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邢台经济开发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02000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2024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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