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农(动监)简罚〔2024〕1号
当事人:襄都区××宠物用品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502MAD2××××××
法定代表人:张某
住所:襄都区东郭村镇柴庄村×区×号
襄都区××宠物用品店向举报人刘某某销售灭虫宁滴剂1支,收取费用15元。经查,灭虫宁滴剂无兽药批准文号,襄都区××宠物用品店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侦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的规定认定为假兽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的规定。
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 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 生产兽药处罚。”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对当事人张某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经营假兽药的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15 元(壹拾伍元整);
3.罚款30元(叁拾元整)。
当事人应当对违法行为在30日内予以纠正;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邢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邢台经济开发区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