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邢农(种子)罚〔2023〕4号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种子)罚20234

当事人:邢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曹** 身份证号:1322291969******** 

系电话:135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279********

地址: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

当事人 委托代销小麦种子未按规定备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根据邢台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3年全市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排,2023年9月18日,邢台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邢台市襄都区的邢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行政检查。执法人员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后,查验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查看了种子经营档案。在当事人的陪同下,对公司仓储库房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出库房内北侧地面上存放的55袋“石农081”小麦种子(标称生产厂家:河北大地种业有限公司,规格:每袋15千克,检测日期:2023年7月)的备案手续,当事人无法提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委托代销小麦种子未按规定备案,执法人员经电话请示后,对仓储库房内存放的上述品种小麦种子清点、拍照后,采取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出具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经宣读无误后,分别让当事人进行了签字确认。同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立案调查。2023年9月19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提取了曹**身份证、邢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经营台账、河北大地种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河北大地种业有限公司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石农081”审定证书、“石农081”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2023年9月26日,当事人将审核通过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复印件交于执法人员留证。

经调查,该公司于2007年2月成立后开始从事农作物种子销售。2023年829日,河北大地种业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邢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邢台区域内推广销售“石农081”小麦种子,邢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以每袋66元的价格从河北大地种业有限公司购进60袋(每袋15千克)该种子。2023年9月10日,当事人在未通过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的情况下,将上述种子以每袋72元的价格销售给石相村冯姓客户5袋。涉案种子900千克,货值43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关于印发<2023年全市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1份,证明行政检查依据;

证据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石农081”小麦种子库存情况;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四:现场照片5张,证明涉案种子种类等标签信息及其经营场所;

证据五: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经过;

证据六: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负责人身份;

证据七:邢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主体适格性;

证据八:河北大地种业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份,证明委托邢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经销“石农081”小麦种子;

证据九:河北大地种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主体适格性;

证据十:河北大地种业有限公司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主证、副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生产经营种子的种类;

证据十一:“石农081”种子经营台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该品种种子情况;

证据十二:河北大地种业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石农081”种子数量;

证据十三:植物检疫证书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石农081”种子检疫情况;

证据十四:销售票据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石农081”种子价格及数量;

证据十五: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复印件一份,证明“石农081”种子备案情况;

证据十六: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截图(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相关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于2023年9月26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邢农(种子)告〔2023〕4号),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以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以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听证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主动放弃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的权利。

关于本案违法行为的定性。当事人邢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829日受河北大地种业有限公司授权委托,在邢台区域内推广销售“石农081”小麦种子。同日,购进60袋(每袋15千克)上述种子。2023年9月10日,当事人在未通过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的情况下,将上述种子以每袋72元的价格销售了5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和《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在种子销售前向当地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委托代销小麦种子未按规定备案

关于本案货值金额。本案中,当事人受河北大地种业有限公司授权委托,在邢台区域内推广销售“石农081”小麦种子,购进该种子60袋(每袋15千克),以每袋72元的价格销售了5袋,涉案种子900千克,货值4320元。

本机关认为邢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销小麦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予以认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和《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在种子销售前向当地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和《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之规定。

当事人委托代销小麦种子未按规定备案,涉案种子900千克,货值4320元。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将经营的种子按照规定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进行了备案。按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2023年3月版种子部分)委托代销小麦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且在限期内改正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机关责令你单位将经销的种子按规定备案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2750元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邢台市财政局账户,账号为13001655108050******开户银行为建行邢台桥东支行 ;或通过扫描《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款识别码缴纳罚款,缴款后扫描《河北省非税电子票据告知单》二维码查看下载电子票据。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邢台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邢台经济开发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2023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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