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服务机制,切实保证本局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本局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本局制作并保存的政府信息,由本局办公室负责公开。本局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所有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六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二)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第八条 被征求意见机关在收到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的征求意见文(函)的5个工作日内应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拟公开政府信息必须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沟通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上级部门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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