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科室 | 补贴对象 | 补贴内容 | 补贴标准 | 补贴条件 |
1 | 畜牧业科 | 奶牛规模养殖场 | 青贮补贴、奶牛场建设等奶业振兴项目补贴 |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文件要求进行申请 | 符合补贴要求,有营业执照、土地、环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手续、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中显示正常、并在县农业农村局进行备案等 |
2 | 畜牧业科 | 规模养殖场 |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补贴 |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文件要求进行申请 | 符合补贴要求,有营业执照、土地、环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手续、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中显示正常、并在县农业农村局进行备案等 |
3 | 畜牧业科 | 规模养殖场 | 产业集群项目补贴 |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文件要求进行申请 | 符合补贴要求,有营业执照、土地、环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手续、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中显示正常、并在县农业农村局进行备案等 |
4 | 农经科 |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组织 | 优先支持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生产薄弱环节的服务,优先支持全程托管和多环节托管服务,统防统治服务环节原则上应纳入全程托管或多环节托管服务中进行。 | 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00元。项目任务实施县安排服务小农户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不低于60%,对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应合理确定享受项目任务补助的资金总量上限,防止政策垒大户;面向小农户的项目补助资金补助小农户的比例不得少于50%。 | 1.项目为中央财政支持社会化服务项目,只在项目实施县,对实施社会化服务项目作业范围内进行补贴。 2.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县的服务组织实施完社会化服务项目,项目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完成对项目实施情况的验收核查 |
5 | 兽医科 | 规模养殖企业 | 对国家规定的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病、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病种实施自主采购强制免疫疫苗,自行免疫的“先打后补”规模养殖企业进行资金补助 | 家禽:免疫每毫升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补0.24元,单只家禽最多补助2.5毫升。 | 1、疫苗合法合规。能够严格按照补助年度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要求,从合法正规渠道自行购买、贮藏和使用国家批准的强制免疫疫苗,且疫苗病种(亚型)适用畜禽范围与申请补助的畜禽一致。 |
6 | 农机化办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 |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按不超过30%的比例测算确定各档次补贴额,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 | 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 |
7 | 农机技术推广站 | 承担农机深松深耕项目作业的农机服务组织或农机手,第三方质检公司和项目县农业农村局 | 农机深松深耕项目 | 深松补贴30元/亩,深耕补贴40元/亩(其中农机服务组织或农机手等作业方深松28.5元/亩、深耕38.5元/亩,第三方质检公司劳务费1元/亩,县级质检管理费0.5元/亩)。 | 深耕:深度≥30厘米,深松间距≤70厘米。深松:深度≥25厘米. |
8 | 种植业科 | 实际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实际种粮者,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民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 |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 | 省财政按照因素法将中央补贴资金分配下达到县(市、区),由县(市、区)结合本地资金额度、粮食作物播种面积等情况综合确定补贴标准。县域内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存在结余的县(市、区),可与此次安排的一次性补贴资金一并统筹发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 包括小麦、玉米、大豆和水稻等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兼顾其他粮食作物,具体由县(市、区)自行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