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农药)2022 1

当事人:邢台市桥东XXXX技术服务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305027808063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X  性别:女 民族:汉

身份证号:132XXX197102224XXX 

地址: 邢台市襄都区xxxxxxx

当事人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邢台市桥东XXXX技术服务部经营的由辽宁省营口雷克农药有限公司生产商标为“粉赛”的农药(农药登记证号:PD85122-4,有效成分含量:50% ,剂型:可湿性粉剂,净含量:100克/袋,生产日期2022年3月2日)未标注农药名称,且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安全间隔期与中国农药信息网上登记的信息不符;未建立采购台账,销售台账记录不完整。参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八条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之规定,属于“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行为。当事人在经营农药期间未建立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建立不完整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采购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供述的农药采购、销售价格进行了市场调查,认定货值金额为40

当事人邢台市桥东XXXX技术服务部的行为属于“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2年6月8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2022年6月8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涉案农药的数量;

证据三:2022年6月8日现场照片3张,证明经营农药的场所;

证据四:农药实物照片2张,证明涉案农药的种类:

证据五:2022年6月9日、6月16日经营者牛XX询问笔录共2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经过;

证据六:邢台市桥东XXXX技术服务部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主体适格性;

证据七:邢台市桥东XXXX技术服务部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农药合法性;

证据八:邢台市桥东XXXX技术服务部负责人X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九:中国农药信息网信息截图1份,证明涉案农药的信息;

证据十:邢台市桥东XXXX技术服务部农药经销台账(复印件)1份,证明该门市经营情况;

证据十一:价格证明3份,证明同类农药的销售价格。

2022年622日,邢台市农业农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邢农(农药)责改[2022]1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按规定建立完善采购、销售台账;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邢农(农药)告〔2022〕 1 号),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以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之规定。

依据《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农药部分)农药经营者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在经营农药期间,采购、销售的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货值金额为40元,尚未进行销售,没有违法所得,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

本机关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5袋 ,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5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邢台银行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邢台市 人民政府或者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襄都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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