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农(兽药)〔2022〕1号
当事人:邢台某某养殖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30501xxxGKC1xxx
法定代表人:吕某 性别:男 民族:汉
身份证号码:130xxx19xxx513xxx2
住址:河北省邢台市经济开发区某某乡某某村068号
当事人邢台某某豪润养殖服务有限公司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邢台某某养殖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给石相村肉鸭养殖户郝某某阿莫西林为阿莫西林可溶性粉(生产批号:20210901)12袋;林可大观为盐酸大观霉素林可霉素可溶性粉(生产批号:20210901)24袋;氨苄西林为氨苄西林可溶性粉(生产批号:20210901)68袋;硫酸新霉素可溶性粉(生产批号:20210901)64袋;聚维酮碘1瓶;戊二醛1瓶,销售总价格为2520.4元。
邢台某某养殖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给庞马村养殖户许某某阿莫西林为阿莫西林可溶性粉(生产批号:20210901)12袋;林可大观为盐酸大观霉素林可霉素可溶性粉(生产批号:20210901)24袋;氨苄西林为氨苄西林可溶性粉(生产批号:20210901)68袋;硫酸新霉素可溶性粉(生产批号:20210901)64袋,双黄连为双黄连口服液(生产批号:20211001)45瓶;聚维酮碘2瓶。销售总价格为:2095.7元。
当事人邢台某某养殖服务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属于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当事人邢台某某养殖服务有限公司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邢台某某养殖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
2.邢台某某豪润养殖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斌身份证1份(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主体;
3.邢台某某养殖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出具的委托书1份,证明张晓冉主体;
4.张某某身份证1份(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
5.2022年3月7日《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及违法经营所得金额;
6.郝某某《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及当事人违法所得金额;
7.许某某《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及当事人违法所得金额;
8.3月7日现场照片13张,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违法经营兽药数量及价格;
9.孟某某《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10.侯某某从博 《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11.张某某《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及违法所得金额;
12.询价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所得金额;
13.U盘1个,证明执法全过程记录。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于2022年5月20日向当事人邢台某某养殖服务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邢农(兽药)告[2022]1号)并告知当事人邢台某某养殖服务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达之日起五日内享有陈述、申辩以及提出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邢台某某养殖服务有限公司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向邢台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听证的申请。视为当事人邢台某某养殖服务有限公司放弃上述权利。
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按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初次违法的;违法行为较轻微的;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经营兽药货值金额在6000元以下的。属于违法严重程度较轻。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2.9 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 10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违法情节恶劣,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经营的兽药货值在2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严重程度严重。应当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8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应当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邢台某某养殖服务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同时满足违法严重程度较轻条款中的“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经营兽药货值金额在6000元以下的”规定和违法程度较重条款中的“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情节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确定对应的处罚幅度,综合考虑后实施处罚。”
经综合考虑,本机关责令当事人邢台某某养殖服务有限公司立即改正其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已执行),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邢台某某养殖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兽药的违法所得4616.1元(肆仟陆佰壹拾陆元壹角)。
2.罚款13848.3元(壹万叁仟捌佰肆拾捌元叁角)。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邢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邢台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农业农村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襄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