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邢台市2022年休禁渔管理工作方案

根据《河北省2022年休禁渔管理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省、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全面推动乡村振兴和渔业高质量发展,落实海河流域禁渔期制度,全面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休禁渔秩序和渔区社会和谐稳定。

二、管理目标

坚持管船休渔原则,严格落实管住船、集中停靠、定人联船等监管措施,确保应禁渔船全部禁渔。强化执法检查,严厉查处涉渔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全市禁渔秩序稳定

三、海河流域禁渔期有关规定

(一)禁止作业类型

除以休闲为目的垂钓之外的所有作业类型。

(二)禁渔时间

全市自然水域禁渔时间为51612时至73112时。

四、管理措施

各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要全面落实禁渔管理各项措施,严厉打击各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海河水域禁渔期制度顺利实施。

(一)落实渔船监管责任

各地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严格执行“集中定点停靠”“定人联船”“定期点船”制度。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禁渔渔船台账,对辖区内渔船进行集中停靠并登记造册,与渔船所有人签订《遵守禁渔管理承诺书》,制作《2022年内陆水域禁渔渔船停泊登记表》(见附件2)。要将监管责任落实到人,主动向包联渔船宣传禁渔期制度,实时掌握渔船动态信息,严禁渔船擅自移动或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作业。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开展每月2次的定期点船,定期点船时间为每月16日、30日,并将点验结果于3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省厅。

(二)强化水陆执法实效

各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及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要集中执法力量,组织开展水上、陆上巡回检查、联合检查,加强对非法捕捞活动易发、高发水域的执法监管力度。坚决查处电毒炸鱼、违反禁渔期规定及使用违规渔具捕捞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水上发现的各类网具,一律予以清理取缔。严厉打击生产性垂钓作业行为,以休闲为目的垂钓行为不列入执法查处范围。

五、职责分工

(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休禁渔管理工作。制定落实休禁渔制度的具体措施,组织辖区内执法力量开展执法检查行动,做好县际间交界水域的巡航检查,对所辖县(市、区)禁渔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按要求参加全省联合执法行动。按时汇总上报本地区休禁渔管理数据和执法信息。

(二)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区)禁渔管理工作。落实各项禁渔管理措施,组织执法力量,加强辖区渔船、渔具管理,加大水陆执法巡查力度,严厉查处各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按要求参加省、市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按时上报本地区休禁渔管理数据和执法信息。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业农村局成立邢台市休禁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二级调研员刘志林、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长张泗成任组长,市局渔业科、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二大队负责同志及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局渔业科、农业执法二大队人员组成,设在市局渔业科,负责全市休禁渔指挥调度、督导检查,农业执法二大队具体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的休禁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渔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休禁渔管理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层层抓好落实。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县渔业主管部门要把执法宣传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广泛宣传禁渔政策,争取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营造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氛围。

(三)加强执法协作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工信、交通运输等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力争实现生产、运输、销售全链条打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要结合扫黑除恶常态化部署安排,持续深挖渔业领域内组织涉渔“三无”船舶非法捕捞、电毒炸鱼和绝户网等涉黑涉恶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四)统筹推进工作。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坚持结合疫情防控要求和本地区实际,既要把疫情防控要求落实到位,也要安排部署好休禁渔管理工作,维护休禁渔秩序稳定。在开展禁渔执法行动的同时,要统筹安排好涉渔“三无”渔船和“绝户网”清理取缔、打击电鱼活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水产养殖用投入品规范使用、渔业安全生产等相关执法行动,确保执法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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