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宁晋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河北**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8MA0EF4TK0J,住所: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凤凰镇xx村。

    当事人河北**农业有限公司使用禁用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10月25日宁晋县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邢台市执法支队转交的对河北**农业有限公司采集的茴香样经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家庄)检验,毒死蜱超标,检验报告编号No:2021JD0639。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执法大队立即指派执法人员到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勘验该公司种植的茴香已经销售完毕,经询问该公司法人***,称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同时其称本公司没有使用过毒死蜱,检验样品中的毒死蜱残留可能来源于其购买其他农药使用过程中借用的农药经销商的喷雾器使用过毒死蜱后未进行清洗造成的残留,证据为该公司的农药使用记录以及同批次抽检的香菜未检出毒死蜱残留。同时该公司销售记录上记录销售茴香300kg,与采样单上的采样基数相同,销售价格为每千克6元人民币。 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的生产记录进行了拍照留存

 河北**农业有限公司销售含有毒死蜱茴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河北**农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用于证明该公司的合法性。

    2、采样单用于证明该批样品来自该公司。(打印件)

    3、采样检验报告,用于证明该公司被采样品检测残留农药(毒死蜱)超标实事。(原件)

    4、农产品生产记录农药使用记录,用于证明该公司声称的未使用毒死蜱证明。(打印照片)                                                                                   

    5、农药购入凭证复印件,用于证明该公司采购的农药来源合法性。(打印照片)

    6、茴香销售记录,用于证明违法所得。(打印照片)

    7、2021年10月12日邯郸永年农产品网上价格照片用于核对该公司销售的茴香价格。(打印件)

 河北**农业有限公司法人***对本次抽样和抽样结果检验报告无异议,并陈述不再进行复检,但提出由于是非主观原因造成的农药残留超标,希望执法大队在进行处罚时从轻处罚。执法大队于2021年11月10日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并陈述不申请听证。

 经查河北**农业有限公司销售含有农药残留茴香一案实事清楚,证据充足,鉴于该公司系非故意使用农药造成的农药残留,且未造成重大社会危害和影响,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参照河北省农业自由裁量权基准可以从轻处罚。

机关认为: 河北**农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参照河北省农业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予以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第五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参考《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农产品质量安全部分)第5项货值在一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违法严重程度属于较轻情况,予以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 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 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2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河北省宁晋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宁晋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宁晋县农村商业银行窗口),账号:095020122000015274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宁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晋县农业农村局(印章)

                      202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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