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邢台市2021年禁渔管理工作方案

根据《河北省休禁渔管理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全国、全省农业农村会议精神,落实海河流域禁渔期制度,全面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禁渔秩序和渔区社会和谐稳定。

二、管理目标

坚持管船休渔原则,严格落实管住船、集中停靠、定人联船等监管措施,确保应禁渔船全部禁渔。强化执法检查,严厉查处涉渔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全市禁渔秩序稳定。

三、海河流域禁渔期有关规定

(一)禁止作业类型

除娱乐性垂钓之外的所有作业类型。

(二)禁渔时间

全市自然水域禁渔时间为5月16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

四、管理措施

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要全面落实禁渔管理各项措施,严厉打击各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海河水域禁渔期制度顺利实施。

(一)落实渔船监管责任

各地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严格执行“集中定点停靠”“定人联船”“定期点船”制度。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禁渔渔船台账,对辖区内渔船进行集中停靠并登记造册,与渔船所有人签订《遵守禁渔管理承诺书》,制作《2021年内陆水域禁渔渔船停泊登记表》。要将监管责任落实到人,主动向包联渔船宣传禁渔期制度,并和渔船所有人、渔船进行合影留档,实时掌握渔船动态信息,严禁渔船擅自移动或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作业。

(二)强化水陆执法实效

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及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要集中执法力量,组织开展水上、陆上巡回检查,对非法捕捞活动易发、高发水域实行分片包干、高频巡查,必要时实施蹲守驻守检查。坚决查处电毒炸鱼、违反禁渔期规定及使用违规渔具捕捞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水上发现的各类网具,一律予以清理取缔。严厉打击生产性垂钓作业行为,娱乐性垂钓行为不列入执法查处范围。

五、职责分工

(一)市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禁渔管理工作。制定落实禁渔制度的具体措施,组织辖区内执法力量执法检查行动,做好县际间交界水域的巡航检查,对所辖县(市、区)禁渔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按要求参加全省联合执法行动。

(二)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区)禁渔管理工作。落实各项禁渔管理措施,组织执法力量,加强辖区渔船、渔具管理,加大水陆执法巡查力度,严厉查处各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按要求参加省、市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农业农村局成立邢台市禁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调研员刘志林任组长,市局渔业科、水产站(渔政管理站)负责同志及各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产站(渔政管理站),具体负责禁渔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农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的禁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农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禁渔管理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层层抓好落实。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县农业主管部门要把执法宣传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广泛宣传禁渔政策,争取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营造“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氛围。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农业农村局举报电话:3165505。各地也要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做到“有举必查、查实必究”。

(三)加强执法协作。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工信、交通运输等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力争实现生产、运输、销售全链条打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要结合扫黑除恶常态化部署安排,持续深挖渔业领域内组织涉渔“三无”船舶非法捕捞、电毒炸鱼和绝户网等涉黑涉恶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四)统筹推进工作。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坚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禁渔管理工作两手抓、两手硬,既要把疫情防控要求落实到位,也要结合本方案要求和本地实际,安排部署好禁渔管理工作,维护禁渔秩序稳定。在开展禁渔执法行动的同时,要统筹安排好涉渔“三无”渔船和“绝户网”清理取缔、打击电鱼活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水产养殖用投入品规范使用、渔业安全生产等相关执法行动,确保执法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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