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政办字〔2020〕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邢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精神,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的通知》(财金〔2020〕3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2019〕—55)和《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融资担保基金设立方案>及配套制度文件的通知》(冀金监发〔2020〕4号)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融资担保体系,支持融资担保机构规范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缓解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为导向,以支持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基础,以有针对性地加大对融资担保行业的政策扶持力度为抓手,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打造主要为小微企业、“三农”服务的新型融资担保行业,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增强地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与多方参与相结合。加快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引导和带动其他融资担保机构重点支持小微企业、“三农”发展,并鼓励各类融资担保机构保本微利经营,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着力缓解小微企业、“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二)坚持政策扶持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积极争取省级担保基金支持,加强与再担保机构合作,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探索建立融资担保行业风险补偿机制,为全市融资担保机构更好服务小微企业、“三农”提供支持。
(三)坚持促进行业发展与加强监管规范相结合。引导融资担保行业加强自律和合法经营,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创新非现场监管手段,引领行业发展,规范担保行为,防控系统风险。
三、发展目标
统筹推进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加快发展县(市、区)融资担保机构,2020年底前,县级普遍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实现市、县两级全覆盖,在全市基本形成担保机构数量适中、结构合理、竞争适度、稳健运行的融资担保体系。
四、工作任务
(一)健全融资担保体系。
1.大力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国有企业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机构,属于准公益性地方金融机构。按照经济发展和融资担保需求相匹配的原则,2020年底前,县级要普遍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暂时不具备设立条件的县(市、区),可入股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提升担保能力。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设置情况作出安排,于2020年9月25日前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委编办、市国资委)
2.积极争取省级融资担保基金支持。有条件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县(市、区)要按照《河北省融资担保基金设立方案》及配套制度文件精神,以省级融资担保基金设立为契机,提前谋划对接,积极推进组建设立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力争达到省级融资担保基金股权投资条件,争取省级融资担保基金支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3.鼓励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支持县(市、区)政府资本与社会资本共同设立混合所有制融资担保机构,通过控股、参股方式,发挥资本、人才、风险管理、业务经验、品牌等方面优势,发展一批政府主导、主业突出、收费较低、放倍明显、带动力强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为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主力军,促其做精做强,引领行业发展。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担保机构承担有限责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4.聚焦支小支农担保主业。现有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坚守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主业,主动回归公益性本位,聚焦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逐步压缩大中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不断提高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和占比,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针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信用状况和个性化融资需求,提供融资规划、贷款申请、担保手续等方面的专业辅导,提高融资便利度。2020年底前,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服务中心、县(市、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要达到80%以上。(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
5.加强与省级再担保机构合作。市、县两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2019〕—55)要求,增加支小支农业务规模,提高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达到与省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机构的合作条件,即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不得低于50%。通过积极争取与省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机构的合作,扩充资本金,提高我市整体担保能力。(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完善银担合作机制。
1.加强上下协调联动。参照省级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实施办法,通过政策引导、协调推动,积极争取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探索推进市级层面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风险分担比例,实现银担风险分担、合作发展共赢。(责任单位:人行邢台市中心支行、邢台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2.实施担保跟踪评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对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定期评估,重点关注其推荐担保业务的数量和规模、担保对象存活率、代偿率以及贷款风险管理等情况,作为开展银担合作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邢台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3.落实银担合作责任。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按照“先代偿、后分险”的原则,落实代偿和分险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勤勉尽职原则,落实贷前审查和贷中贷后管理责任。(责任单位:邢台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1.引导融资担保机构降费让利。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力争将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2020年全年对小微企业减半收取担保费。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也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适当让利。对于积极实施降费让利的融资担保机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年度申报风险(含降费)补偿资金时,将优先予以推荐。(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2.规范融资担保经营行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发行债券提供担保,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市、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每年组织日常监管和双随机检查时,将其列为主要检查内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严格审核有银行贷款记录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担保申请,防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应由自身承担的贷款风险转由融资担保机构承担,避免占用有限的担保资源、增加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综合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邢台市中心支行、邢台银保监分局)
3.支持融资担保机构享受金融企业税收政策。融资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核销,参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按照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4.完善抵质押品备案登记制度。支持融资担保机构作为抵押权人,依法办理担保业务涉及的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林权、股权、机器设备、车辆等反担保物权的抵质押登记,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拓宽抵押质押登记范围,鼓励开展余值抵押和顺位抵押等抵押质押方式。全面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加快续贷不动产抵押网签备案、抵押登记手续,在避免出现担保经济损失和风险的基础上,降低续贷成本。(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
5.引导融资担保机构接入征信系统。引导融资担保机构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管理暂行规定》(银发〔2010〕365号),加强与第三方征信机构合作,规范融资担保机构接入、使用和退出征信系统。根据征信查询情况,将担保失信人员列入失信黑名单,各相关部门联合惩戒。鼓励融资担保机构接入“河北金融云”监管服务平台,提高防风险能力。(责任单位:人行邢台市中心支行、市行政审批局、市法院、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
6.清理规范涉企担保收费行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收费行为,除贷款利息和担保费外,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避免加重企业负担。(责任单位:邢台银保监分局、人行邢台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政府)
(四)防范金融风险。
1.设立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市级财政设立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对融资担保公司支小支农担保业务、代偿损失给予风险补偿和保费补贴。有条件的县(市、区)也要设立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构建市、县联动机制,支持融资担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2.建立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财政部门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的通知》(财金〔2020〕31号),制定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绩效考核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提高政策效益指标评价,重点考核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及户数占比、当年平均综合融资担保费率等指标,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小支农、降低费率;鼓励业务拓展,重点考核新增担保业务规模、放大倍数等指标,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主动作为、扩大业务规模;弱化盈利考核,结合政府性融资担保发挥逆周期调节作用情况,经济下行期内,在做好风险防控的前提下,可暂不考核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或适当降低指标分值;强化正向激励,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担保机构获得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补贴、奖励等财政支持,以及确定负责人薪酬、工资总额的重要依据,激发和增强融资担保机构内生动力。(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3.严格风险防范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级政府要履行好监管第一责任人职责,市、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履行好行业监管职责,完善监管制度,丰富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能,坚决守住融资担保行业不发生系统性担保风险的底线。(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4.探索建立担保风险防范预警机制。研究建立防范融资担保风险评估预警和联合处置机制,在预判被担保机构出现风险苗头时,及时通告有关单位提前介入,采取有效措施,申诉自身权益,降低融资担保机构损失。(责任单位:人行邢台市中心支行、邢台银保监分局、市法院、市公安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5.加强融资担保人才培养。加强融资担保监管队伍建设,提升融资担保监管人员及从业人员素质,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参照金融企业制定薪酬标准,对特别优秀的人才可高薪聘用,并与经营业绩挂钩。(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5日